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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自住優惠 三要件

經濟日報
更新於 21小時前 • 發布於 1天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房屋,想適用房地合一稅400萬元自住免稅額時,須符合三大要件。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房屋,想適用房地合一稅400萬元自住免稅額時,須符合三大要件,包含戶籍登記滿六年、出售前六年未出租營業、出售前六年未曾使用這項優惠等。

高雄國稅局表示,適用房地合一制課稅的自住房屋,若符合一定條件,出售時可享400萬元內免稅優惠,但申請時須確保符合要件,尤其持有、居住、戶籍登記都須連續「滿六年」,否則恐將無法適用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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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分享近期案例,甲君在2018年5月21日購買房屋,並於2024年5月29日出售,屬於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案件,表面看似持有已滿六年,且根據水電使用狀況,反映甲君確實有居住事實,過去六年也並未出租或作營業用途,甲君原認為自己應符合要件,可適用400萬元免稅額。

不過國稅局發現甲君是在2018年6月6日辦妥戶籍登記,計算到出售時間點,距離設籍滿六年還差七天,因此不符合「戶籍登記連續滿六年」規定,僅七天之差,就影響了400萬元免稅額。

國稅局計算其課稅為275萬元,因為免稅額泡湯,甲君仍須繳納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為超過五年、未滿十年,稅率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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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提醒,想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優惠,務必檢視是否符合條件,除前述設籍時間易出錯,也要一併檢視房屋使用狀況,若出售前六年內曾出租、供營業或執業,也不適用400萬元免稅額。另外,房屋出售前六年內,必須未曾使用這項優惠。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別心存僥倖,稽徵機關會審查地政機關登記資料、戶籍謄本、水電用量及帳單等,來確認納稅人是否完成戶籍登記、持有並連續居住滿六年。

此外國稅局也會交叉比對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稅籍、租賃所得、非自住房屋核定資料等,來釐清該房屋在交易日前六年內有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避免投機行為。

國稅局強調,若出售房屋屬於房地合一稅案件,應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次日起30日內按時申報,以免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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