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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為了配合清理實務作業需要,修正重點包括增加代為標售次數,土地權利人得申請發還已登記為國有的土地,並放寬神明會、寺廟土地申報清理規定,可加速清理作業,保障民眾權益並促進土地利用,強化還地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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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說明,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神明會等權屬不明土地,如逾期無人申請重新登記,將由縣市政府代為標售,未能標出者將囑託登記為國有,權利人可於法定期限內,申請按標出金額或底價領取價金。考量目前規定代為標售次數最多為2次,但部分土地因有被占用或畸零等特殊情形,致減價標售後仍未能標出,所以修正增加標售次數為3次,以利土地標售與活化利用。
另外,就未能標出而囑託登記為國有的土地,因目前規定權利人僅能申請領取價金,但實務上有民眾反映,希望能發還其先人所有的土地,所以這次修法亦配合修正,改以申請發還土地為原則,以落實還地於民,並保障民眾既有權益。
這次修法同時鬆綁申報清理規定,例如神明會會員因繼承變動,可以直接申報更正會員清冊,免再經過半數會員同意。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原有的土地申報更名,也不限制該土地是否為其使用中,可加速清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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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出,自97年開始推動地籍清理工作,已協助民眾已完成12萬餘筆土地清理,總值約719億元;另也提醒仍未提出申請登記的權利人,儘速向縣市政府申辦,維護自身權益。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這次修正主要為利標售清理地籍,以達促進土地利用之目的,並可解決地方政府面臨的資金調度困境,同時修正經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權利人得申請發還,強化還地於民。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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