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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洗腎患者輪椅翻倒頸椎斷裂住院亡 司機未固定好安全帶判緩刑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9月18日01:50 • 發布於 09月18日01:46

台南某診所王姓司機去年1月31日開車,搭載長期洗腎林姓患者前往診所途中,未確實扣上固定輪椅安全帶,致林乘坐輪椅往後滑動傾斜翻倒,致林撞擊車窗玻璃頸椎斷裂,住院46天後感染肺炎不治,被訴過失致人於死罪,他否認過失致死,與家屬調解成立,法官判6月,緩刑2年。

王否認過失致死犯行,但坦承過失致重傷害。律師辯稱,王坦承過失致重傷害罪,被告過失與林死亡無因果關係。律師說,林頭部碰撞後頸椎受損,心跳、呼吸驟停,惟經急救後即恢復,迄轉入加護病房至2月23日,意識清楚,惟四肢癱瘓。

律師表示,期間依家屬醫療決策,不施實「頸椎固定術」及「氣切」,也不嘗試拔管,選擇保守性維生處置。3月7日經判定為「末期腎衰竭」,並有呼吸衰竭,適合安寧照護,家屬至同月17日撤管,並非疾病自然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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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認為,林於車禍發生時已79歲,車禍後經送往醫院急救,到院前心跳停止,經心肺復甦術後,診治其受有頸部脫位及骨折,嚴重脊髓損傷,無法手術治療,再林頭部外傷併腦出血、頸部損傷併四肢癱瘓及無法自主呼吸、肺炎。呈現半昏迷,經痰液培養長菌及胸部X光有肺浸潤、預後不佳傾向保守治療。

可知林自事故後,導致頸部脫位及骨折,嚴重脊髓損傷,無法手術治療,因頸部損傷併四肢癱瘓及無法自主呼吸,無法脫離呼吸器,需長期臥床,至3月17日在醫院死亡。足見被害人自車禍發生後,即在醫院住院接受治療直至死亡,期間並未間斷。

經檢察官率同法醫相驗,並解剖鑑定,認直接引起死亡原因為「甲、肺炎」,乙為:「中樞神經損傷長期臥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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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指出,林於車禍後,因長期臥床、使用呼吸器而生肺炎,最後肇致死亡的結果,也就是王車禍過失行為,先致林受有傷勢,再因該傷致病,因病致死,王過失行為,與林死亡結果間,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合議庭審酌,王駕車搭載林,疏未注意確實扣上固定輪椅安全帶,致事故發生,造成林死亡不可逆的結果,侵害其生命法益,被害人家屬也因此痛失親人,無法挽回,所生危害不輕。王犯後始終坦承過失,對於是否致被害人死亡因果關係有爭執,王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並已履行完畢,並具狀撤回告訴。認王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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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認定,林姓患者於車禍後,因長期臥床、使用呼吸器而生肺炎,最後肇致死亡的結果,王姓司機的過失行為,與林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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