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超過部分以10%稅率計算,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期間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又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項優惠,如果僅有「直系尊親屬」設籍及居住於該房屋,並不符合規定,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2016年)購入A房地,並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甲君父母及已成年子女也陸續將戶籍遷入,不過甲君於110年間遷出戶籍並於今(113)年出售A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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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君因誤認只要房地所有權人的直系血親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就可適用自住房地免稅額及優惠稅率,因此依其計算的房地合一稅所得額800萬元,於申報時扣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並就超過部分以10%稅率計算應繳納稅額。
高雄國稅局指出,經國稅局審核甲君的A房地所有權持有、設籍、實際居住期間等發現,「設籍」對象並未符合相關規定,因此不予核准其免稅額及優惠稅率的適用並核定補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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