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下半年,接連來了三個強颱登陸台灣,狂風暴雨釀出不小災情。每每受到梅雨季或颱風好發時期,持續性或瞬間強降雨,即為檢查房屋結構耐受程度的最佳時刻。
就怕天花板及門窗框處,開始出現漏水情形,先前「5168實價登錄比價王」曾分享有關房屋漏水及驗屋方法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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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則以租客角度,要是很倒楣,住到一間會漏水的房間,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居住權益?
由小后代打上陣,看看她租屋慘痛經驗,如何和房東過招吧!
【前情提要】小后租了間30年老公寓,耐不住梅雨季威力,果然事後屋內的天花板和靠窗牆壁,開始下起小雨。
她要求房東處理漏水問題,房東卻推說租約沒有約定房東有修繕義務,又推託說「房屋久了難免會漏水」,所以請小后自行處理。
但這其實《民法》和《》有其相關規定,或許有解套方法。
➤ 民法§423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 民法§429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8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 租人,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出租人應於簽訂租賃契約前,向承租人說明由出租人 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前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 適當期限內修繕,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 還其費用或於約定之租金中扣除。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 拒絕。
白話文翻譯就是,就算小后和房東簽的租約,沒有明定誰有修繕義務;「原則上」房東在租屋或附屬設備有修繕義務。
當然,如果房東想讓房客自負特定項目的修繕責任。必須在契約中,明訂房客負責修繕項目和範圍,例如:廚房、衛浴設備、電器等。
建議租客做法
假如經過一個月以上催告後,房東還是不修。沒關係,小后可選擇自行修繕,再向房東求償,或主張從租金中扣除修繕費用,甚至終止租約。
修繕期間導致小后無法居住使用,還能向房東主張扣除這段期間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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