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6日)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修正草案,增列以「利誘」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的刑罰;若因此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過去職棒和職籃發生過球員簽賭或打假球事件,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7之3條規範,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的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若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考量運動彩券是運動產業一環,行政院會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修正草案,讓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以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相關罰則構成要件及刑度一致。
廣告(請繼續閱讀本文)
修法草案增列以「利誘」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的刑罰,若因此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原規範,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者、發行機構及其員工等人員,未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等處以罰鍰的規定,因刑事訴訟法及刑法已有相關規定,因此修法草案此次予以刪除。
行政院長卓榮泰在行政院會表示,發行運動彩券的盈餘,對於國內運動人才培育以及整體環境提升,具有相當重要的助益,修法可健全運動彩券的發行,維護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性,並保障參與投注民眾權益,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廣告(請繼續閱讀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