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805號解釋,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未讓被害人可以到庭陳述意見,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也違反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意旨,2年內應修正。司法院回應將先在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增訂相關規定,保障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權利。
司法院表示,將儘速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在完成修法前,現行少年保護事件的調查與審理程序,已有部分探知或納入被害人意見、給予必要保護的法令與機制。
司法院指出,像是「少年法院(庭)調查性侵害事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提供被害人安全出庭的環境,若認為適當時,也可讓被害人旁聽;而當加害人、被害人雙方同意得轉介修復、向被害人道歉與賠償損害。
廣告(請繼續閱讀本文)
少年司法程序中的被害人保護與權益保障機制,不僅涉及少年基本權利保障,相較一般刑事訴訟更需多面向思考,司法院表示將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審慎研修少事法。
廣告(請繼續閱讀本文)
阿福 臺灣司法根本就是天大的笑話,被這些政客,x官搞爛了
2021年07月16日18:30
阿嵐Lan 確診死亡數快超越釋字數了
2021年07月17日00:45
陳志魁 是沒有到庭陳述而影響判決嗎?
錯!是承審法官漠視起訴條件的結果吧?
自以為就法論法,實際上是自大傲慢的認為自己所做的判決不容挑戰!
2021年07月16日23:56
🍉๑𝐀𝐥𝐢𝐬𝐭𝐚𝐢𝐫๑ 上頭無王法,休想令人須守法。🤪😜🙄
2021年07月17日02:15
宗 這中華民國今天很多法律需要大法官給人民解釋
暫時還是算了
2021年07月16日15:33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