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2名男子因為前往台中飆車競速活動,後續遭員警依在國道上以平均時速176公里飆車起訴,不過台中地院審理後發現,此平均時速是用Google map顯示行車時間,與2人實際行車時間計算,法官認為算法太過匪夷所思,且也沒有其他證據能證明,最終裁定無罪。
檢察官指出,民國112年1月某日晚間,2名男子豪豪(化名)、小強(化名)與另一名友人(另經通緝中)一同在彰化的車行進行聚會,聊到台中市區有飆車競速活動,便相約在隔天的上午1時30分左右開車上苑裡交流道,以平均時速約176公里的速度競速飆駛,約過14分鐘,3人從龍井交流道南下出口駛離國道3號,緊接著又在中華路附近來回競速行駛。
檢方以3人的供述、證述、新聞資料、臺中市龍井區中華路段與中圳路口飆車車輛行駛路線路口監視器時序圖、涉案車輛行駛路線路口監視器時序一覽表、車輛照片及Google路線圖作為證據,依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起訴豪豪、小強。
豪豪、小強面對台中地院的訊問,坦承有各自駕車一起行經國道3號前往中華路,但否認有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的犯行,且到中華路後也只有在旁邊看,並沒有參與競速飆車。小強辯護人則稱,起訴書所載平均時速約176公里的計算方式與常理不符,也無競速行駛畫面,請求判無罪。
台中地院調查指出,立法者或行政機關為兼顧交通往來順暢及公眾安全等目的,就不同道路、地點,因地制宜訂有不同行車速度限制,法條載明「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等,都以一定範圍為基準,可反映一般社會大眾對超速駕駛行為的定義。
法官也發現,豪豪、小強行駛於國道3號部分,全程約31公里,以駕車行駛距離所花費的時間計算,行車速率約為127公里/小時,與起訴書所載176公里/小時差距甚大,雖然確實已超過速限110公里/小時,但僅超過17公里/小時。
此外,豪豪、小強在事發2天均無交通違規紀錄,但同行的友人同日卻有因為在國道1號南向上超速行駛遭舉發,法官認為,若豪豪、小強真的有開到176公里/小時,應該會一併遭交通監理機關科處罰鍰,因此是否有超過最高時速60餘公里高速飆駛的行為仍存疑。
同時法官也提出起訴書所記載豪豪、小強「以平均時速約176公里之速度競速飆駛」,是員警依Google map顯示行車時間,與當天三部車實際行車花費時間,換算速率,「24分鐘÷60秒=1440秒/97秒=1.605倍」,後以國道3號最高速度110公里/小時推估2人以176公里/小時行駛,且在詢問承辦警員時,對方無法合理說明並提出論證基礎,就連高速公路的監視器影像也無法看出幾人的車輛,後來更因員警採證時是以網路撥放模式截圖,未下載檔案,該監視器影像檔案已逾保存時效而無法重現,實在難認豪豪、小強有檢察官所指競速飆駛行為。
而針對中華路競速部分,法官檢視民眾檢舉的影片,發現因拍攝角度及距離影響,無法辨識車牌、車輛型號或是否同一車輛往返,僅能得知行駛通過的車輛有發出巨大聲響,但不能釐清當下是否正從事競速飆駛等危險舉動,也無法分辨當中是否包含豪豪、小強的車輛,因此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裁定2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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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 法官也不求證
ETC總有通行路段記錄跟時間吧
連我都想的到的事
台灣法官水準…
2天前
睿 台灣法官死一半
治安馬上好起來
2天前
小盧 這國家是犯罪天堂,有法院做認證,所言不假
2天前
許家豪 台灣的法官
笨到沒聽過「誤差值」
就算不精準
也有一定「可信度」
台灣法官就是保護壞人的垃圾
1天前
吳泰昌 還是有律師願意為"小強"辯護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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