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校事會議?它首度出現在2010年6月修正的《教師法》,子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簡稱《解聘不續聘辦法》)中明訂,學校若接獲家長檢舉,應於受理後七個工作日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審議。新北市秀朗國小校長曾秀珠分析,校事會議提供了一個平台,讓學校更有效處理校園霸凌、性騷擾等事件,保障學生安全;也讓教師在面對「是否不適任」的指控時,有更公平、公正的程序釐清真相,保障工作權且避免遭到不合理對待。
但曾秀珠也坦承,校事會議帶來很大挑戰,包括增加行政負擔,需要投入大量時間和人力在案件調查、會議召開、會議紀錄和逐字稿的撰寫等,且校事會議的程序規定比一般校內會議更複雜,更需要具備相關法律和教育的專業人力。她建議未來若能簡化流程、由政府提供專業支持如法律諮詢服務,更可確保決議的合法性。
2024年4月剛修正完成的《解聘不續聘辦法》中規定,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損及被害人(指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時,得依校事會議決議,適當調整行為人(指教師)課務或行政兼職。
為公平起見,避免過去外界批評的「師師相護」,校事會議應設置委員五人,成員要有校長、學校家長會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學校教師會代表、教育或法律學者或兒少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等外部專家,合計共五人。
校事會議在處理教師不適任案件時,有明確規範「調查」及「輔導」程序,目的在保障教師應有權益,流程圖如下:
step1
家長陳情,校方通報(規定要在24小時內完成),依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召開校事會議
step2
家長直接向教育局投訴、打1999專線,再函請校方依法召開校事會議
step3
校事會議由校長、行政代表、家長代表、教師代表與專家學者五人小組了解案情、討論是否受理、要不要組成調查小組
step4
召開調查委員會,必須從調查人才庫遴選外部專家三名(如退休校長、縣市家長代表、律師),並訪談當事人(老師)及班上學生、爭議事件相關人等釐清案情,各方說法完備後撰寫調查報告與建議事項,例如老師若確實教學不力,記申誡一支懲處並列輔導,再送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簡稱考核會),如果情節更嚴重需送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教評會),最重處分可予以停聘,甚至解聘。
step5
依規定需在兩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可再延長兩個月),經校事會議通過後再回函教育局備查。
由於流程繁複、耗時甚久,現場許多校長、主任對校事會議可說是聞之色變。一位不具名校長私下表示,只要有家長投訴,教育局處就會請學校討論是否召開校事會議,雖然依法若情節不嚴重者,可以校內調查解決;但在目前親師關係緊張的氛圍下,幾乎沒有人敢自行做決定,為避免案情擴大,只好一律都展開調查,而經過至少二到四個月的調查,最後結果若無法令家長滿意,也可能再次投訴,所有的流程又要重來一遍。
對此,曾參與修法的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蕭東原說,《解聘不續聘辦法》第9條明定檢舉可不受理條件,為何學校還是每案都受理、並進入調查程序?正是因為以往「師師相護」太嚴重,家長只好訴諸民代或媒體形成壓力,他相信只要建立夠多公平、公正的案例,家長也會知道標準在哪裡而不再濫訴、校事會議便能勇敢的做出不受理決定,真正讓行政作業減量。
台灣師範大學師培學院院長林子斌認為,現在大多數的不適任教師案,都是曠日廢時的持久戰,斷定一位老師是否教學不力,其實要花好大的功夫,處理校事會議的校長跟老師時間心力,都是隱形成本。既然未來要處理這麼多相關業務,他建議比照高校評鑑,交由公正、專業的第三方或財團法人來做,才能專業且長久,不但學校可以從行政重擔中解脫,也有助化解教師界的疑慮,更令家長信服。
(責任編輯:劉映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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