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老一輩所稱的媳婦仔(童養媳)以及養女,繼承權天差地遠。資深地政士提到,一名母親往生20年後,母親娘家的親戚們找上門,兒女才知道因母親從小被收養,而養父遺產如今正在處理中,必須釐清繼承關係。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首要釐清,個案中的母親是媳婦仔還是養女。依照內政部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38點,「日據時期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目的而收養之異性幼女,縱本姓上冠以養家之姓,其與養家僅有姻親關係,並無擬制血親關係,性質與養女有別,對養家財產不得繼承,而與其本生父母互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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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媳婦仔沒有繼承權,但如果是養女就有繼承權。鄭文在表示,確認該名母親是養女而非媳婦仔,身價也就大不同,也因為她已往生,所以繼承權會由子女們再轉繼承,繼受母親的權利。
鄭文在提到,雖然依照目前的民法規定,養子女的繼承權和親生子女的繼承權並沒有差別,所以繼承應繼分應該相同,但該案件的繼承時間是發生在民國60年間,為此又衍生了不同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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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9點,繼承開始於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依修正前民法第1142條第2項「養子女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之規定主張繼承者,以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共同繼承養父母之遺產時,始有其適用。
所以,這名母親的遺產分配僅能取得婚生子女的一半,無法比照婚生子女取得一樣的繼承權。鄭文在表示,早期土地登記制度和戶政事務所戶籍系統都沒有完整的電腦化,可能產生了意外的遺產繼承,民眾現在則可利用戶政事務所及地政事務所電腦系統,近一步釐清這些繼承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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