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3日電)37名死囚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開庭辯論。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指出,死刑不違反生命權保障,也不侵犯人性尊嚴及構成酷刑,請憲法法庭對死刑做出合憲性判決。
王信福等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停止執行,憲法法庭今天召開言詞辯論庭,邀集死囚訴訟代理人、法務部及專家學者陳述意見,討論死刑是否違憲。
法務部代表郭永發在開場陳述中指出,死刑制度在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等歷次憲法解釋,大法官已數次宣告合憲,死刑制度已長期為憲政秩序所肯認,有鑑於目前憲政秩序、社會法價值未有改變,多數民意仍反對廢除死刑,時空環境並無變遷,憲法法庭應維持向來死刑合憲的見解。
郭永發表示,死刑不違反生命權保障,也不侵犯人性尊嚴及構成酷刑,應屬合憲的法定刑,生命權固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但並非不得以法律干預之,就生命權的干預,一般認為憲法第23條的「限制」包括「剝奪」在內,而依法律允許剝奪生命的情況,並不當然違反人性尊嚴;死刑制度屬於最後不得已的手段,亦非以殘忍、不合人道的方式執行,並非酷刑。
他說,死刑並不當然侵犯人性尊嚴,人性尊嚴的意涵並非固定不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強調,只能立於現階段認知的狀態,應從罪名、犯行,審判及執行過程,是否尊重主體性加以論斷。德國是經由基本法第102條明定廢除死刑,並非因生命權保障與人性尊嚴條款所導出的憲法結論。
郭永發指出,死刑是針對非死刑不足以衡平罪責的情節最嚴重犯罪,最高法院判決指出,情節最重大之罪,僅係得判處死刑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若有教化可能性,仍應排除死刑。說明死刑適用條件,應符合必要性原則。
法務部陳報的「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中也提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並未要求廢除死刑,只是要求須限於情節最嚴重之罪,才能科處死刑,國際法上未絕對禁止死刑,難認禁止死刑為有共識的國際法原則。
法務部指出,死刑是重大爭議問題,應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形成共識,而非透過司法判決逕行決定,目前大多數國家是透過立法或修憲程序廢除死刑,台灣的立法、行政機關尚未形成共識,民意有超過八成反對廢除死刑,不應透過違憲審查方式廢除死刑。
法務部表示,死刑在台灣社會中是一個意見針鋒相對且嚴重分歧的議題,涉及高度的價值取捨。釋憲者在此面臨所謂「抗多數困境」,亦即欠缺「直接」民主正當性的司法,卻要審查應經民主程序表達的政治、道德或社會價值,是否應謙抑自制的問題。
法務部指出,不可否認憲法價值應隨時代演進,釋憲者被賦予特別的憲法解釋權,也具有續造憲法的任務,但即便如此,也不應「高於」憲法 。
法務部表示,釋憲者也承擔了維持法治國秩序與功能的責任,應避免超越解釋憲法的界限,尊重其他憲法機關權責。釋憲者依自己認定的憲法價值秩序來解釋憲法,將成為「憲法的主人」,法治國也可能改造為司法國。(編輯:方沛清)1130423
馬力歐 大法官還不就蔡英文派的,民進黨在演什麼?
04月24日07:07
洪文信 標準的綠色共產黨操作、因為缺水缺電通貨膨脹、人民心中無法發洩恨、綠色共產黨的專長搞假議題製造對立轉移話題
04月24日06:59
劉秀杞 好笑!殺人犯在殺人當下對被害者施暴致死之後再毀損屍體甚至到無法完整入殮的情況下都不覺得自己對被害者實施了極致不可原諒的酷刑,現被判死刑卻害怕自己會被挨槍而提出死刑是一個酷刑的理論,原來殺人犯都是一些...
04月24日04:09
蔡立緯 這是什麼社會,殺人的加害者被保護,那受害者活該被殺,這是對受害者家屬二度傷害,有想過嗎?
04月24日03:11
Jessie's Dad 感謝廢死盟苗博雅讓殺人犯想到自己的人權...!那被殺人犯砍死的受害人呢...?沒有選票就不甩他們嗎?廢死咖...?
04月23日20:58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