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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如何分?

宜蘭新聞網
發布於 07月08日10:58 • 宜蘭新聞網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近日經常有民眾前來詢問表示,明明在5月份已在超商繳納了牌照稅,為何還會收到催繳通知。

經查明,是因為民眾混淆了「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導致誤繳情況發生! 財政稅務局說,「使用牌照稅」屬於地方稅,每年4月開徵,適用於一般自用車輛及151c.c.以上的機車(營業用車輛則分4月及10月兩期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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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稅收是由各縣市的地方稅稽徵機關(如稅捐處、稅務局等)徵收,屬於地方政府稅。

而「燃料使用費」則為行政規費,每年7月開徵,適用於自用車及機車。

這項費用是由監理機關徵收,收入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兩者有著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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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稅務局提醒民眾,在便利商店列印繳款單繳納前,應仔細核對確認是否為「使用牌照稅」繳納資料,以免誤繳,造成欠稅催繳甚至逾期繳納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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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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