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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追拒檢車開槍打死乘客 法院判符合比例無罪確定

法律白話文運動
更新於 09月27日01:46 • 發布於 09月27日01:46

新北林姓男子因偽造車牌遭警攔查,拒檢逃逸。張姓員警為阻止林男,朝車輛開 3 槍,意外打死後座的鍾姓男子,遭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最高法院認定張警開槍有急迫需要,符合比例原則,判決無罪確定。

事發於去年深夜,新北警局中和分局警車巡邏時,發現林男駕駛的自小客車,左側明顯有撞擊痕跡,電腦又查無車籍資料,於是示意林男停車受檢。沒想到林男加速逃逸,追逐過程多次闖越紅燈、高速變換車道。

林男行至紅燈路口遭停等車輛擋下,不斷按鳴喇叭要求讓道,並擦撞正在停等紅燈的小客車。張警趕緊下車上前,林男則試圖穿越車縫前進。張警此時拿出手槍,在跑動中朝小客車射擊三發,意外擊中坐在後座的鍾姓男子,導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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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為張警忽視在高速追逐下,極易造成誤傷,未充分考慮車內乘客安全,即貿然開槍,用槍時機不當且過度使用武力,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但一二審法院均認為,當時情況緊急,林男駕車逃逸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風險,張警開槍有其必要,也未超出合理範圍,判決無罪。

最高法院指出,林男涉嫌偽造文書及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張警持槍上前欲逮捕林男,是執行逮捕(準)現行犯的法定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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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張警在急迫情況下,出於保護往來行人及制止林男危險駕駛的目的,不得不在林男車輛行進中,以邊跑邊開槍之方式射擊車輪,符合警械使用的合法條件,也未逾越必要程度。

《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在執行職務時,若遇有依法應逮捕之人脫逃,或所保護的人面臨生命身體危害時,可使用槍械。但警察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可逾越必要程度。且警察使用警械時,應注意不要傷及其他人。

最高法院指出,張警已善盡法定注意義務,盡量朝下往輪胎處射擊,實在無法預料會擊中鐘男,不成立過失,因此駁回檢方上訴,判決無罪確定。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留言 8
  • 仕偉
    終於…
    09月27日10:14
  • Summer
    支持警察勇於開槍,沒事跑給警察追,一定是心虛嘛!!
    09月27日11:24
  • 讚啦
    09月27日08:10
  • 克里斯
    讚啦!總算還是有明理的法官!
    09月27日10:53
  • 白癡地檢堅持上訴是三小
    09月27日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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