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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不是有錢人才需要!留愛不留怨,你一定要懂的5個信託QA

商周財富網
發布於 2021年04月12日01:00 • 廖義榮

談到信託,有些人可能認為那是有錢人的專利,我的錢也不多,幹嘛還需要信託。事實上是很多人有需要,只是多數人對信託不懂,不知道如何利用信託來做財務規畫而已。多年前我們碰到一位女士,當時她為了維持生計、扶養小孩,她除了正職的工作外,她還要兼好幾個差。只因為她先生意外走了之後,她忙著處理喪事等,為了大家方便,她把存摺、印章等交給娘家、夫家的人去提領。最後是她先生的700萬保險理賠金都被領光,後來她還要1萬元、2萬元的去跟他們要回來,而如果當初有保險金信託,理賠金會直接進入信託帳戶,不會被隨便提領,對她及小孩都較有保障。

所幸的是,現在主管機關也意識到此狀況:民眾需要信託,但是金融業對此卻沒有大力推廣。因此金管會希望大力推廣信託,今年1月份金管會為推廣保險金信託業務,金管會預告將放寬「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及證券商」辦理的保險金信託,可由同一金融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進行推介及代收件。如果加入保險業務的大軍做推廣,至少在購買保險之後,再加上保險金信託,一旦保險事故發生,理賠金進入信託帳戶,而不是直接入到受益人戶頭,因此可能會遭到被挪用、詐騙等等,至少讓受益人多一層保障。
民眾對信託可能還有不了解之處,藉由以下的Q&A說明信託相關的一些內容。

信託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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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信託裡面包含各種角色,實在是搞不懂差別在那裡?

回答:信託主要有以下的角色(請見圖示):
一、委託人
委託人係將自己特定的財產權充作信託財產,並移轉(或其他處分)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委託人信託契約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信託成立前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人委託人因為要成立信託,因此它啟動成立信託把財產移轉給受託人。
二、受託人
受託人係受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人。受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三、受益人
受益人是因信託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的人。
四、信託監察人
除了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3個成立信託的必要關係人外,委託人為了監督受託人並保障受益人權益,可於信託契約中設立信託監察人,確保信託契約依設立目的執行。信託監察人依信託法規定,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信託法第52條)。因此,為確保受託人能依信託本旨履行,以達成為身心障礙者成立信託之目的,雖法律未強制規定,但最好於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內設立信託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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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信託類別好像有很多種,我不知道要成立那種信託?

回答:信託種類有很多種,主要有2種:自益信託、他益信託。

自益信託:委託人委託受託人管理、處分其財產,而使信託利益歸屬於自己之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就是你成立的信託受益人是自己這叫自益信託。

他益信託:委託人為他人利益所設定之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為不同人。例如因為家裡有一個身障子女父親拿出一筆錢成立信託,希望他百年後有人可以繼續照顧這個小孩。

部分自益、部分他益:信託委託人為自己及他人利益所設定的信託,一份信託契約中的受益人,包含委託人自己及他人。
你要設立那種信託,端看你的需求是什麼,要保障自己或別人,照顧自己的就用自益信託,照顧別人的是他益信託,當然你也可以二個都兼顧,就是部分自益、部分他益信託。

問題3:信託是不是一定要有很多錢才可以辦理?

回答:信託受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是由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一般是銀行信託部),業者皆各自有其最低承做信託財產的金額限制,最低額度從數十萬元至數千萬元不等。如果是以自然人為受託人,法令上並沒有任何金額限制,可由委託人及受託人自行約定。

是否安排信託是看你是否有這需求,不是金額大小的問題。有一些狀況你最好在考量做財務規畫時,一起把信託考慮進去。例如:擔心萬一以後老年失智、失能,可能無法自主管理自己的財產;家有身障子女,父母離開後將無人可以照顧他們;你買保單受益人寫子女,希望萬一身故給子女一筆錢,可讓他們生活無虞,但是又怕被監護人挪用這筆錢。老後你不希望留太多錢給子女,希望有一部分錢做公益,因此規畫身後留一筆錢成立公益信託….,這種種狀況,你都可以考量成立信託來解決。

問題4:聽說信託可以節稅辦理信託需要繳稅嗎?

回答:信託的主要功能並不是節稅,多數狀況是要繳稅的。看你的信託是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分別解釋如下:

1.自益信託
舉例:老奶奶拿出一筆2,000萬的錢做安養信託,以防自己老年失智或被騙。她在之後身故時,信託內上有財產1,500元,這時這筆錢將納入她的遺產計算遺產稅。

內政部解釋函令中有說明:主題:內政部核復自益信託委託人死亡,其繼承人與受託人同意終止信託關係相關登記事宜案。
內容:一、按「…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自益信託之委託人(即受益人)死亡時,如其繼承人未終止信託關係前…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繳納遺產稅後,由全體繼承人會同受託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3條規定申辦信託內容變更登記……」(日期:2015年5月15日文號:內政部104年5月14日台內地字第1040416576號函)。

信託法第65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自益信託之委託人(即受益人)死亡時,倘其信託關係依信託目的,不因委託人死亡而消滅,於其繼承人未終止信託關係前,依上開規定信託利益應由受益人(即委託人)之繼承人享有(本部103年6月26日法律字第10303507640號函參照),並由繼承人依法繳納遺產稅後,由全體繼承人會同受託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3條規定申辦信託內容變更登記(貴部93年7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0200號函參照)。而受益權由委託人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概括繼承後,為各繼承人所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參照)(資料來源:內政部108年11月6日台內地字第1080144325號函)。

2.他益信託
如果受益人不是委託人本人,屬於「他益信託」,交付信託的財產就屬於委託人贈與給受益人的財產,所以辦理信託時,需要繳納贈與稅。以現行的贈與稅規定,每人每年的免稅額為220萬。

因為信託是委託人將資產移轉給受益人,資產在受益人名下,所以當受益人過世時,其繼承人依法必須繳納遺產稅。

他益信託,主要對委託人課贈與稅。遺產與贈與稅法第五條之一,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他益信託),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而課徵贈與稅的時間點就在信託成立之時。

舉例林爸爸規畫將500萬元,在某銀行辦理信託,以便照顧女兒,未來信託可支付其生活費用。當林爸爸與銀行完成他益信託簽訂並交付信託財產時,就要依規定繳納贈與稅。因為每年每人贈與免稅額為220萬元,超過部份要課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1條:除第二十條之一所規定之公益信託外,委託人有第五條之一應課徵贈與稅情形者,應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問題5:既然不能節稅,我設立信託有什麼作用?

回答:
信託的最大功用其實不在節稅,如果單純用來做避稅用途,例如成立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可能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課稅。例如國稅局說明:申請人與銀行(受託人)簽訂1年期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將公司股票作為信託財產,並辦理贈與稅申報,也已經核定贈與稅應納稅額在案。後來國稅局查到申請人將訂約時信託財產可以得到的確定之盈餘(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藉信託形式贈與信託孳息受益人,因此就受益人實際取得股利價值,再補徵贈與稅(台北國稅局)。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一份判決書即提到一件此種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被補徵綜合所得稅的例子。

A君民國98年與某信託銀行簽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信託期間為1年,將其所持有○○電子公司股票400萬股移轉予受託人,作為信託之原始信託財產,並以另外5人為信託財產孳息之共同受益人。後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認為上述信託契約簽訂當時,受益人之孳息利益已可得確定,該部分之所得仍屬委託人即某人之所得,遂將○○公司開立98年度股利憑單予該信託專戶之營利所得646萬6,566元及其可扣抵稅額1,669,412元,改課綜合所得稅,併其綜合所得稅核定補徵稅額194萬905元。A君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後來提起上訴。
這份判決書中說明:查財政部100年5月6日令釋略以:「核釋個人簽訂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相關課稅規定:一、委託人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後,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或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於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後,經由盈餘分配決議,將訂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之盈餘以信託形式為贈與並據以申報贈與稅者,該盈餘於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尚非信託契約訂定後,受託人於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之收益,則委託人以信託形式贈與該部分孳息,其實質與委任受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之情形並無不同,依實質課稅原則,該部分孳息仍屬委託人之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課徵委託人之綜合所得稅;嗣受託人交付該部分孳息與受益人時,應依法課徵委託人贈與稅…。
所以像這樣的:已經知道公司將分配盈餘後,再來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這樣刻意避稅的,可能就會被國稅局實質課稅。其他會被國稅局認定信託贈與不成立的可能條件有:1.信託期間過短,2.委託人為股票所表彰公司的大股東,3.受託人功能過於消極….。例如上例信託只有1年,他只做本金自益、孳息他益,除此之外信託沒有其他用途,會被認定信託贈與不成立的機會就蠻大的。
信託其實還有更多功用,例如委託人可以指定要將財產分配給那些受益人,可以規定將這些財產分配出去的時間點(不用在遺產繼承時全部被繼承,可以信託規定陸續分配財產)。還可以避免法律規定中關於遺產特留分的限制(民法對於應繼分、特留分都有規定,如果你不要按照這樣的比例分配,就需要事先做安排)。另一方面,也避免受益人年齡還小不懂得合理管理財產的窘境,或是子女突然繼承大量財產揮霍浪費。一個設立良好的信託,還可以保護信託內的財產不受債權人的追訴,為個人財產與企業經營、個人執業風險等建立防火牆,最重要的是信託增加財產分配內容與分配方式的自由度。
舉例信託用途:
1.信託可指定要將財產分配給那些受益人,做身障子女照顧…等特定用途。
2.指定財產分配出去的時間點(延續長輩對後代的照顧、財產傳承….)。
3.調節財產分配額度,避免法律規定中關於遺產特留分的限制。
4.避免子女年齡還小不懂得管理財產或揮霍浪費。
5.為財產建立防火牆:保護信託內的財產不受債權人的追訴。

篇幅關係,我們在下一篇文章,再繼續討論這些信託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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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_廖義榮

作者擁有國際理財規劃認證CFP證照,是專職的獨立理財顧問,提供客戶理財規劃顧問諮詢服務,公益/私益信託設立諮詢,及在企業推廣EAP員工協助方案:員工理財教育與諮詢。接受企業、團體預約退休規劃或理財投資相關課程講師,員工理財規劃諮詢,或個人/家庭理財規劃諮詢,聯絡信箱:jose.b12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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