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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選罷法覆議案 電子、實體公文今皆送至立法院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 謝佳興採訪

立法院會去年底三讀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並在農曆春節連假前夕,也就是1月24日16時47分許將修正條文送至行政院。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天(2日)表示,行政院已於今天下午13時53分,以電子公文將覆議函傳送至立法院,並由行政院秘書長龔明鑫將紙本覆議函親送至立法院。

根據三讀通過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內容,明定提議罷免和連署罷免者,必須檢附身分證影本。不過,此案雖於去年底三讀通過,立法院直至1月24日下班前,才把修正案送交到行政院,行政院在當天17時15分召開臨時院會通過覆議案,將依規定呈請總統核可後,在法定期間內移請立法院審議。

李慧芝說明,考量送件期限以及送件程序對兩院公務人員產生的影響等因素,行政院已於本日13時53分,以電子公文將覆議函傳送至立法院,此外,為求慎重,也由行政院龔明鑫秘書長親自將紙本覆議函,遞交至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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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芝表示,行政院期待立法院藉由再次審視法案內容,找出符合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妥適回應公民社會與各界訴求。

依規定,立法院必須在覆議案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若適逢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沒有在期限內決議的話,原本的法律案、預算案就會失效。若立委重新審議,全體立委之中,半數以上的立委仍決定維持原案的話,行政院長就必須接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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