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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分局長炒股賺300萬 吐光再繳100萬判緩刑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01月17日12:18 • 發布於 2019年01月17日07:56

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楠梓2分局副分局長黃武璋,被控與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前負責人劉永祥等炒股牟利,獲利300多萬元,依違反證交法起訴。法院審理,黃認罪,台北地院今天判黃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100萬元,犯罪所得沒收。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黃武璋與綽號「PETER」的通緝犯、股市作手陳建霖於2001年間經友人介紹而認識,劉永祥因積欠龐大債務,想炒作和旺股價獲利,2013年3月間起,陸續委託陳建霖數人幫忙操盤拉抬和旺股價。

黃武璋與陳建霖雙方約定,由陳出資5分之1、黃出5分之4共同炒股,黃武璋於是使用個人證券帳戶為炒股帳戶,犯罪所得計算為343萬3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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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黃武璋認罪,法官認為,黃操縱股價對於投資大眾及交易秩序危害不小,他偵查中自白,審理中坦認犯行,已見悔意,犯後佳,兼衡他操縱股價犯行中所扮演的角色、參與的時間程度、曾任警職後退休等家庭狀況,依法判決。

判決說,黃武璋沒有前科,因一時失慮,罹犯刑章,審酌他是退警、家庭生活正常,如入監服刑,對生涯、家庭恐均有嚴重影響,所判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

圖為台北地院。記者王聖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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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6
  • 廖化
    公務人員犯法应重罪,缴一百萬即可缓刑? 法律畏保障壞人?
    2019年01月17日09:35
  • joechao
    知法犯法 罪加一等 !
    2019年01月17日09:24
  • 官官相護
    2019年01月17日09:07
  • 他炒股可以被判緩刑,別人為何不行?身為警察知法犯法更是要加重處罰不是嗎?還有身為高階警官犯這樣的最也應該開除才對!
    2019年01月17日10:00
  • 🇹🇼🇨🇦凱伊Kay💫
    緩刑?有沒有搞錯!!
    2019年01月17日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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