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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女童遭虐死 三嫌辯稱:避免女童的嬰靈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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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9年01月17日04:34 • 發布於 2019年01月17日04:34 • 記者陳聖璋 / 台南報導

全國關注的台南女童遭虐慘死案,涉嫌施暴的四人,除女童生母未滿18歲,移送少年觀護所收容,其餘已成年之三名被告,坦承有共同毆打凌虐被害人,但否認有殺人之故意,更辯稱「僅是要教訓女童,及避免女童之嬰靈作祟」,法官認共犯間前互有推諉卸責情形,亦有湮滅證據之虞,有羈押必要,予以羈押但無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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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打女童的「刑具」。(圖/陳聖璋組圖)
台南地方法院庭長林臻嫺表示,該案已成年之三名被告為女童生母之薛姓表姊與何姓表姊夫、李姓男子,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由強制處分庭法官收受,並於深夜訊問三名成年被告,其等均坦承有共同毆打凌虐被害人,並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但都矢口否認有殺人之故意,辯稱「僅是要教訓被害人,及避免被害人之嬰靈作祟」。
林臻嫺指出,依相關卷證資料,已足認為被告三人涉嫌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及同法第286條第1項凌虐幼童罪之犯嫌重大,且依共犯間前互有推諉卸責之情形,故認均有湮滅證據之虞,且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均諭知予以羈押,但無禁止接見通信必要。
另薛姓被告即女童生母之表姊,表示剛於去年12月中旬流產,屬生產後未滿2月情形,然法官考量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2款之立法意旨,除為顧及母親健康外,主要為使剛生產後之新生兒能受母親照顧,而被告是屬流產,應無此點顧慮,故認不符合該款要件,仍諭知羈押。
至於被害人生母,因尚未滿18歲,為少年犯,經移送本院少年法庭訊問後,亦認其涉犯殺人重罪非行,且尚有共犯偵查中,有串證之虞,另依其目前之家庭生活狀況,責付不宜,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諭知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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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2
  • Yami
    一句:「否認有殺人之故意」就足以讓法官不以殺人罪判刑了…
    2019年01月17日07:32
  • 阿彌陀佛 深夜我很用心研閱完有關台南發生的17歲單親媽媽虐死無辜的親生孩子案件後,我的心感到很沉重與語重心長的誠心寫這一封信想告訴我們台灣社會所有的單身女孩子,女孩子在選擇感情婚姻伴侶時,真的不可憑感覺,因為感覺會變成錯覺,錯覺會導致遇人不淑而受傷害,女孩子在選擇感情婚姻伴侶時,要用智慧理性心判斷什麼才是真正可以托付終生的真心善良負責任的合法結婚伴侶,女孩子要勇於向婚前性行為說不,絕對不要與未確定真心善良且會結婚的異性發生婚前性關係,很危險,萬一驚覺對方只是玩一玩而已,最後傷痛的必是女孩子一人。 不要易外懷孕,孩子是無辜的,女孩子要懂得保護自己的身體,小心有心人士存心誘姦,誘姦不是真愛,誘姦也是性侵害的一種行為,誘姦比性侵害更為可怕,女孩子若是被誘姦,是無法討法律公道,且還會被對方當成理所當然。 社會近年來發生很多有關女孩子感情婚姻方面的受害案件,所有的單身年輕女孩子不會感到害怕嗎,難道不以為借鏡嗎,若不幸受害後,想在刑事法庭討公道是很不容易的事,為何不要在未發生憾事時,就要懂得保護自己的身體貞操,絕不要被有心人士玩騙傷害,每一個單身女孩子都能擁有屬於自己真正感情婚姻對象。
    2019年01月17日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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