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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NCC要中廣無條件繳回音樂、寶島網 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應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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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8年05月22日11:49 • 發布於 2018年05月22日11:49 • 上報快訊/畢翔
 NCC2017年3月收回中廣音樂網和寶島網頻道使用權,並要求中廣須配合停播不得求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2日宣判,NCC濫用裁量權。(資料照片)
NCC2017年3月收回中廣音樂網和寶島網頻道使用權,並要求中廣須配合停播不得求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2日宣判,NCC濫用裁量權。(資料照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017年3月收回中國廣播公司轄下中廣音樂網和寶島網頻道使用權,並要求中廣須配合停播不得求償。中廣不服提出上訴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2日宣判,法官認為NCC濫用裁量權,侵害憲法保障訴訟權,並撤銷原處分,NCC須重新審查中廣的換照申請案,全案仍可上訴。晚間NCC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將依法提起上訴。

中廣音樂網及寶島網所使用的頻道,是我國政府早年基於「遏制匪播」的政治目的,特別核配給中廣,但行政院於2004年終止「遏制匪播」政策,當時中廣曾以書面承諾,如果主管機關要將這2個頻指配給他人使用,中廣將會無條件繳回。

2015年12月中廣向NCC申請換發旗下各頻道廣播執照,NCC准許中廣各頻道換照,執照有限期限為9年,但附帶條件是「中廣音樂網及寶島網頻率,於客委會或原民會完成全國性廣播電台規劃,依法申請並獲核配音樂網或寶島網現用頻率」而NCC通知中廣繳回頻率時,中廣應配合停止播送且無條件繳回使用頻率,「不得請求補償」。

然而,2017年1月NCC發函通知中廣表示,3月1日起將廢止中廣對於2頻道的使用權。但中廣則認為根本來不及因應,也影響聽眾及股東權益、員工生計,於是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2日合議庭認定,「若這種附款可採,行政機關大可在每個裁量處分上,附加受處分人不得請求補償或國賠等條件,藉此脫免責任。」NCC透過強制執行手段,強制中廣履行不得請求補償的不作為義務,已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

此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宣判,法官認為NCC剝奪中廣的補償請求權,屬裁量濫用,並撤銷同意核配頻率的原處分及附款部分,NCC須重新審查2015年12月中廣的換照申請案。

對此,NCC22日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中廣音樂網、寶島網在2005年即經中廣公司承諾經主管機關指配予他人後即無條件繳回,如中廣公司提出不同主張,已明確違反2005年趙少康入主該公司的承諾,NCC將就相關處分一併審酌。

NCC說,NCC依原民會及客委會申請於105年12月5日指配供原住民族及客家族群設立電臺使用,二網依法應予收回。NCC也強調,核配該二電台使用頻率的處分已確定,完全不受此訴訟判決影響,依法營運無任何疑義。,將在收到判決書後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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