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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66歲嬤控70歲翁2天性侵10次 檢察官戳破謊言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11月16日12:03 • 發布於 2019年11月16日10:32
70歲翁在工地2天性侵66歲嬤10次?檢戳破謊言不予起訴。(記者蔡彰盛攝)
70歲翁在工地2天性侵66歲嬤10次?檢戳破謊言不予起訴。(記者蔡彰盛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7旬翁2天內連續在工地性侵6旬嬤同事10次?!

66歲的陳姓婦人指控70歲的建築工地同事吳男,在2天內連續襲胸、指姦性侵多達10次,事後吳男聲稱懷疑遭仙人跳,還要妻子動手術後隔天就得籌錢和解,檢方則發現陳女指控內容疑點重重,在無證據情況下,全案不起訴。

66歲的陳女指控,她與70歲的吳男先前同在新竹某大樓建築工地工作,今年1月17與18日吳男多次以手撫摸她胸部,並以手指進入陰道性侵共10次得逞,她因不堪受辱報警處理。

吳男辯稱:「在工地負責顧電梯,事情不是陳女講得那麼嚴重,他跟陳女聊天,她有提到過去有做按摩的工作,他說可以幫她按摩,一開始肩部,後來幫她拉筋,手伸在她腋下,可能手有不小心碰到她的胸部,之後大家在聊天,忽然陳女就碰了他的下體一下,他不知道陳女為什麼要碰他,他也隔著褲子碰了她的下體一下,而且兩個人都是嘻嘻哈哈,下班還說可以留個LINE,互相聯絡。他可能有碰到她的胸部,讓她不舒服,所以想要向她道歉,1月18日那天想約陳女跟她道歉,卻是兩個同事過去,叫他上車,車子在新竹一直兜,一直問他事情要怎麼解決,那天這2個人去他家一直要他拿錢出來,太太就幫他籌錢給陳女。」

根據吳男妻子提出的醫院麻醉說明暨同意書、手術前麻醉基本資料表,家屬簽名處確有吳男簽章,且日期為 「2019/01/17」,足認被告辯稱當天陪同妻子去台北看醫生,沒有去工地,應可採信。

經檢方向人力仲介公司調取工地簽到紀錄,吳男於1月17、18日皆無簽到,自無可能對陳女性侵。

又陳女指訴遭性侵時間為上班日,當時工地尚有其他工人在工作,吳男豈會甘冒遭人發現風險,貿然對陳女性侵,如此顯有違常理。

再者陳女指訴遭性侵10次,檢察官問為何第1次發生之後,既然違背其意思,陳女怎麼沒有去跟其他人反映,還會接下來發生2、3、4、5次?陳女說因為很緊張,同事也找不到,想說先原諒吳男,看他第2天會不會這樣,第2天也這樣她就受不了了,不想坐電梯,才告訴同事。

檢方認為陳女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應具有相當社會經驗,倘真有違背意願遭性侵一事,理應逃離吳男所在處或尋求外援求救,然陳女卻捨此不為,仍繼續上班,甚至隔天仍至工地上班,容任侵害持續發生,此顯與常情相違背,故其指訴情節顯有瑕疵,難以採信。全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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