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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2房仲隱瞞凶宅實情 爽賺159萬慘被告

EBC 東森新聞

發布於 2019年12月08日08:52

高雄市一名黃姓男子從事不動產業,2014年看上一處房地,雖然從屋主口中得知,該房屋曾發生過命案,仍說服剛入行不久的鄭姓房仲,以480萬元購入凶宅,再隱匿實情、轉手出售,從中獲利159萬元。新屋主直到後來,才輾轉從鄰居口中得知該屋曾發生命案。橋頭地院依共犯詐欺取財罪,分別判處黃男5月、鄭男4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根據判決書指出,黃男是不動產加盟店的負責人,鄭男則是他的員工。黃男2014年3月看準一處房產,當時許姓屋主曾告知,該屋曾發生輕生案件,也在買賣契約書中記載該房地曾發生過非自然身故的事實,不過黃男仍說服鄭男,最後以2人共同名義以480萬元買下。

 

之後2人為求順利出售,在與有意購屋的男子接洽時,從未未主動告知該房產為凶宅,甚至在對方詢問時隱匿實情,導致男子同意以639萬元買屋,並於2016年11月18日簽約、給付簽約款,同年12月14日付清尾款,將房屋登記在兒子名下。但是才剛購屋3個月,男子就被鄰居告知,該房地為凶宅,經查證後發覺受騙,決定提告詐欺。

 

▼房仲隱匿凶宅實情,轉手出售。(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法院審理時,黃男與鄭男矢口否認共同詐欺的犯行,黃男辯稱他剛開始從事買賣房屋,沒有弄清楚法規,就自己認知,該房產並非凶宅,自己直到做了幾年才搞清楚,並承認一開始未告知買家有錯誤,但是沒有詐欺之意;鄭男則稱,當時自己才剛入行不久,不清楚相關規定,自己只負責簽名,沒有得到任何好處。然而許姓前屋主到庭作證,指出他有當面向房仲說過該房地曾發生輕生案件,也在買賣契約書註明;而黃男最後也坦言,前屋主有提過母親因為癌症末期輕生,她本來就要死了,只是選擇這種方式。

 

▼兩名房仲被依詐欺取財罪判刑。(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橋頭地院認為,非自然死亡事故的房屋也就是「凶宅」,對一般社會大眾而言,多少會在心理層面上會產生疑慮,屬於影響交易的嫌惡因素,這是眾所皆知的事實,況且黃男從事房仲業,更具專業知識,沒有不知道的道理。

 

橋頭地院認定,兩人用低價購買凶宅,隱匿訊息再轉手,嚴重違反交易誠信原則,不過考量他們願意買回該房地、彌補現任屋主損失,最後依共犯詐欺取財罪,判黃男有期徒刑5月,鄭男4月徒刑,分別得易科罰金15萬元、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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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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