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姓老婦十一年前遭機車撞傷,因車牌遭誤記一個字母,讓女菜販張月英被栽為肇事逃逸犯嫌;她聲請再審獲判無罪後,聲請國賠再審二二七萬多元案,高院認為她已獲刑事補償金五十四萬元,判國賠敗訴。
朱婦二○○七年九月晚間闖紅燈被機車撞傷,路人記下肇事車號報警,警方循線找到張月英,依肇事逃逸等罪嫌送辦。張月英雖喊冤當天在黃昏市場擺攤,不在事故現場,但仍被起訴。
當年年近半百的張月英,到空中大學法政學系就讀,想考律師為自己辯護,但官司纏訟多年後仍被判有罪。
後來,她聲請再審獲准,改判無罪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再審案。她指出,當年員警未依規定調閱監視器,又怠將照片、通聯紀錄等證物送地檢署,明顯有疏失,要求北市警中正二分局賠償醫療費、律師費、工作損失和慰撫金共二二七萬多元。
高院認為,依規定受害人優先適用刑事補償法請求補償,除非有其餘無法補償的損害,才能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張月英已請求刑事補償獲准,受償五十四萬元,無從認定有未獲補償損害,判她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