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去年駕車行經台64線遭後方車輛惡意逼車,對方卻據此向警局檢舉陳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讓陳吃了4張共1萬2000元的罰單,陳不服提訟討公道。法官勘驗檢舉影像,發現檢舉者車輛緊追在後,並不斷跟著變換車道長達3公里,法官斥責檢舉人「假正義為名,行魔人之實」,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陳男去年8月18日下午駕車行經台64線快速道路西向路段,在50分、51分、53分許,先後經過4處地點,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即變換車道,遭民眾在4天後向新北市警局檢舉,經警查證屬實後製單舉發,陳被舉發4件,每張罰單3000元,合計1萬2000元,並記違規點數4點。
陳收到罰單後相當不滿,向北市交通裁決所申訴,但交裁所認為依檢舉民眾所提採證影像,證明陳先後4次變換車道時,確實未使用方向燈。
陳主張,當時係遭後方車輛惡意逼車,並以高速緊追,造成其身心恐懼,加上車內還有妻女,為顧及家人安全,才會加速變換車道避開,對檢舉人無視用路人身安全,以惡意逼車、檢舉為樂並玩弄法律,陳表示不齒。
法官認為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在彌補警力不足,屬於行政輔助人,所以其檢舉交通違規具有合法性,但法官勘驗檢舉影像後卻發現,檢舉民眾緊追在陳男車後,且陳多次未閃燈變換車道時,也持續緊跟在後至少3分鐘 ,顯見兩車當時持續以高速追逐中。
法官強調,檢舉民眾有不法跟追行為的瑕疵,基於法治國的誠實信用原則要求,舉發顯然不合法,所以判決撤銷原罰單,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