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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馬案速速審結判無罪 上訴、發回理由幾乎未著墨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07月12日05:11 • 發布於 2019年07月12日05:00
高院更一審今判馬英九無罪,理由是馬「非共犯」、「無職務」,直接認定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洩密要件不符,對於上訴理由幾乎沒有著墨。(資料照)
高院更一審今判馬英九無罪,理由是馬「非共犯」、「無職務」,直接認定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洩密要件不符,對於上訴理由幾乎沒有著墨。(資料照)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台北地院一審時認定馬洩密是事實,但為行使「院際調解權」,且有「阻卻違法」事由,因此判無罪,檢方上訴特別針對此部分做解釋;高院更一審今雖也判無罪,但理由是馬「非共犯」、「無職務」,直接認定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洩密要件不符,對於上訴理由幾乎沒有著墨。

本案源於2013年8月31日晚,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向馬英九報告關說案後,馬將偵查秘密洩漏江宜樺、羅智強;此外,馬還教唆黃於9月4日向江洩密,遭北檢依刑法洩密等罪起訴。黃已被判刑1年3月徒刑定讞。

台北地院一審認定馬有洩密行為,但馬是行使憲法第44條「院際調解權」,是依「法令之行為」,可阻卻違法,判馬無罪,台北地檢署隨後提起上訴。

上訴理由指出,一審判決過度擴張憲法第44條文義,賦予總統原本沒有的權力,院際調解權也非刑法所指阻卻違法事由,且2013年8月31日當晚馬英九是討論「政局變化」,與院際爭執根本無關,而是為圖拔除王金平黨籍、污名化反對黨總召柯建銘,藉由操控檢察官影響審判權。

檢方並強調,若容任總統挪用合法監聽秘密資訊因應政局,未來將開大門供政治利用,以公益目的作為司法漂白劑,或作為司法鬥爭工具,將造成我國權立分立、司法獨立及人權保障等憲政秩序及價值裂解。

高院二審採信檢方上訴論點,一一打臉馬英九辯詞,改判4月徒刑,馬因此上訴,最高法院以4大理由撤銷發回,分別是「未具體認定洩密內容」、「江宜樺有無權知悉秘密」、「前後辯詞有矛盾,並未說明哪些採、哪些不採的理由」、「司法關說與社會公益有無關係」,要求更一審查明。

不過,更一審罕見地只開兩次庭即審結,認定馬英九並非黃世銘洩密行為的共犯,且不具通保法的犯罪主體身分,也無職務行為,今直接判決無罪,對於檢方上訴理由、最高院發回理由幾乎沒有討論,而由於是定讞判決,檢方已無法再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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