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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

香港高院打臉林鄭月娥 裁定《禁蒙面法》違憲

鏡週刊

更新於 2019年11月18日08:33 • 發布於 2019年11月18日06:08 • 鏡週刊

**香港反送中運動延燒,多人蒙面上街示威,10月4日特首林鄭月娥宣布引用《緊急法》訂定《禁蒙面法》,並在5日宣布生效。今香港高院頒下判詞,裁定《緊急法》於「危害公安」這部份違憲、《禁蒙面法》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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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上月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簡稱《緊急法》)繞過立法會訂立《禁蒙面法》的《禁止蒙面規例》,引發24名泛民立法會議員質疑,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經過高院2日審理,今裁定《禁蒙面法》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及《緊急法》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判泛民獲勝。

高等法院裁定,緊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屬違反《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因此《禁蒙面法》亦違憲。

此外,儘管香港高院宣告《禁蒙面法》違憲,但香港市民是否就能有權在參與示威活動時蒙面不公開身分,尚未最後定案,高院將進一步聆訊,預計週三(20日)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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