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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獨家》首例!打群架加重罰 彰化大亂鬥8人送辦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0年01月19日14:38 • 發布於 2020年01月19日14:38
今天清晨彰化市中華西路傳出打群架,警方據報派出快打部隊到場,眾人雖一哄而散,仍有12人遭逮。(記者湯世名翻攝)
今天清晨彰化市中華西路傳出打群架,警方據報派出快打部隊到場,眾人雖一哄而散,仍有12人遭逮。(記者湯世名翻攝)

〔記者湯世名/彰化報導〕刑法149、150條修正,17日0時起適用,3人以上為聚眾鬥毆刑度加高。彰化縣林姓男子居中協調機車買賣糾紛,不料疑未「喬」好,其中一方陳姓男子懷恨在心,今天清晨率劉男多人約林男到彰化市中華西路談判,林男也帶人壯膽,不料雙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警方據報派出快打部隊將現場12人逮捕,初步調查至少有8人涉傷害罪、妨害秩序罪將移送檢方偵辦,涉嫌動手的陳男、劉男等人面臨最高5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將處最高10萬元以下罰金,警方並指出這可能是刑法修正頒布後,首例聚眾鬥毆案。

近年國內屢屢傳出夜店聚眾鬥毆案,警方據報趕抵現場時,滋事雙方多因為不願聲張或涉案,因此多選擇不提告訴,警方在認定不易之下,多半僅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偵辦,警政署基於推動刑法第149、150條修法,去年底立院三讀修正通過制止聚眾鬥毆,修法有2大重點,除將「公然聚眾」一詞修正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明確定義場所及人數,有利於實務判斷。其次,對攜帶凶器、危險物品施行及在往來交通馬路上追逐鬥毆的行為加重處罰,以期有效壓制於街頭、夜店、KTV等場所聚眾鬥毆的情形。

依新修正刑法第149條來看,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場所聚集3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警方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的人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8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50條,在前述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的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禍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

刑法149、150條修正,全國於17日0時起適用,不料今天清晨4時彰化市中華西路就傳出10多人大打出手的大亂鬥,彰化警分局、保安隊派出快打部隊趕抵現場,眾人一哄而散,但仍被警方現場壓制12人,全數帶回偵辦。

警方指出,這是一起機車買賣的糾紛案,陳男涉嫌率劉男等人與林男等人打群架,共有12人在場,初步調查至少有8人涉傷害罪、妨害秩序罪。過去兩造雙方可能都為息事寧人而不願提告,但由於刑法149、150條修正案甫於17日實施,這起案件正好適用新修正法條,警方將雙方全數依刑法第150條妨害秩序及277條傷害等罪移送彰化地檢署偵辦。

劉男涉嫌打群架滋事被警方查獲,將他與同夥等人依刑法新修正法條送辦,可能創下首例。(記者湯世名翻攝)
劉男涉嫌打群架滋事被警方查獲,將他與同夥等人依刑法新修正法條送辦,可能創下首例。(記者湯世名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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