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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電信法三讀 5G開放共頻共網共建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05月31日23:49 • 發布於 2019年05月31日21:30
立院院會昨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開放5G釋照頻譜拍賣,並增訂國安條款,限制採購及使用特定電信設備。圖為立法院長蘇嘉全落槌畫面。(記者王藝菘攝)
立院院會昨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開放5G釋照頻譜拍賣,並增訂國安條款,限制採購及使用特定電信設備。圖為立法院長蘇嘉全落槌畫面。(記者王藝菘攝)

增訂國安條款 得限制採購、使用特定電信設備

〔記者陳昀、劉力仁/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預計年底啟動5G頻譜拍賣競標,因應釋照在即,加上電信法一九九六年修正後再無重大結構性修正,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開放5G釋照的頻譜拍賣、管制市場顯著地位業者,並開放電信業者「共頻、共網、共建」,也增訂國安條款,得限制採購及使用特定電信設備。

NCC:5G釋照 最快12月競標

NCC指出,該法具備促進市場公平競爭、電信稀有資源彈性運用、維護效率與網路安全、新舊法無縫接軌四大優點,未來電信基礎網路的設置與使用,具自建或租用的多樣性,得以加速5G等各類電信基礎建設與更新,建構優質網路。NCC也表示,對5G釋照更有把握,最快十二月開始競標,希望最慢明年一月底能完成釋照。

為鼓勵市場參進以帶動創新服務,「電信管理法」三讀條文明定,參進制度由現行電信法的特許制或許可制,改採登記制及核准制,並對具有市場顯著地位的電信業者採取不同程度的管制及矯正措施,為電信產業營造自由、創新與公平競爭的環境。

條文明定,無線電頻率為全民共享資源,主管機關應衡酌其特性、使用效率及目的規劃,以拍賣、公開招標或其他適當方式彈性釋出頻率,並開放頻率共享、出租、出借,或是申請改配,經主管機關核配給其他電信事業使用,不受原頻率用途所限制。

公眾電信網路 應符合國安、資通訊安全

國安條款方面,明定主管機關得定期、不定期檢驗公眾電信網路,涉及國安事項時,得限制採購、使用特定電信相關設備;條文也明確規範申設公眾電信網路的資格、申請程序,並應符合國安、資通安全及通訊監察等功能需求。

考量部分業者在偏鄉涵蓋率不足,影響民眾通訊權益,未來電信業者間,可協商透過國內漫遊方式補足、改善通話品質,但仍須申請獲准;另政府每年度會從電信監理業務所得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編列預算,促進偏遠地區的公眾電信網路建設。

保障民眾隱私方面,用戶或使用電信服務者所生通信紀錄、帳務紀錄,保存一定期間並予以保密,用戶要查詢時也必須提供;為因應急難救助,電信業者有協助執行通訊監察、調取通信紀錄及相關資料義務。

此外,損壞海纜登陸站、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導致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經核准擅自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未經核配使用無線電頻率,未改善者可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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