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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陳同佳來台投案引律師界熱議 她神解:蔡英文競選廣告「顧主權」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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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9年10月22日07:31 • 發布於 2019年10月22日07:31 • 上報快訊/林昀
2018年2月17日台灣發生潘曉穎命案一事,最初香港政府不願將兇嫌陳同佳送至台灣審判,然而2019年10月20日港府態度丕變,表示陳同佳願意到台投案,卻不移交罪證給台灣。(取自路透社)
2018年2月17日台灣發生潘曉穎命案一事,最初香港政府不願將兇嫌陳同佳送至台灣審判,然而2019年10月20日港府態度丕變,表示陳同佳願意到台投案,卻不移交罪證給台灣。(取自路透社)

2018年初港女命案兇嫌陳同佳在台殺害同行香港女友後逃返香港,最初香港政府不願將兇嫌陳同佳到台受審,然而20日港府態度丕變,表示陳同佳願意前往台灣投案,但港府不移交所有罪證。對此,蔡政府強烈表達拒收的立場,而各界律師也對此發表看法。

律師陳麗玲22日表示,陳同佳出獄後可依《共打協議》進行人犯的移管,因此台灣和中國有協議可共同打擊犯罪,陳強調,如果總統蔡英文不收陳同佳,就是自我縮限台灣司法主權;而律師童文薰21日則質疑,為何陳同佳會自願來台投案?和人性相悖。20日呂秋遠則強調「我不會相信林鄭的善意」,說陳同佳自己良心發現到案說明,只能回一字:喔。

陳麗玲:可按《共打協議》進行人犯移管

律師陳麗玲22日在個人臉書上表示,陳同佳出獄後,直接向中國任何一個地方自首,由中國公安按照2007年台灣立法院核定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規定,進行人犯的移管。

陳麗玲提到,《共打協議》第四條明文規定,雙方同意採取措施並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而雙方同意著重打擊以下犯罪: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因此,台灣和中國已經有協議可以針對殺人事件來共同打擊犯罪。

陳麗玲也說,如果蔡政府不收陳同佳,那就代表是自我縮限台灣司法主權,因為連最基本的司法主權都不願意伸張,並酸總統蔡英文滿街的競選廣告「顧主權」就是假的。

陳麗玲也對徐國勇、蘇貞昌談陳同佳一事表達看法。

21日多名立委質詢徐國勇,提到如果陳同佳來台,是否會逮捕?對此徐國勇表示,陳同佳如果來台就會抓,但註記管制是陸委會決定,內政部移民署只負責執行。徐強調,此案為香港人殺香港人,而被告陳同佳目前人在香港,香港就能自行審判,卻要送來台;且香港無死刑,而陳同佳卻來有死刑的台灣投案,此舉違反人性。

對此,陳麗玲21日在臉書上質疑,徐國勇當律師、內政部長,怎會不知道港澳關係條例?不清楚港澳人士來台需要入出境管理局發簽證?而入出境管理局如表明不發簽證,陳同佳怎麼來台灣?不能來台灣,怎麼抓陳同佳?

蘇貞昌21日在臉書上也表示,香港人殺了香港人,現在人在香港監獄,香港政府之前不辦,現在突然說要送來台灣,非常詭異。並提到,陳同佳在香港出獄了不在香港過日子,卻說要來台灣面對殺人罪審判,不合常理。

關於蘇貞昌的說法,陳麗玲21日再次表示,2018年12月士林地檢署已經根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案件由犯罪地管轄原則對陳同佳發佈通緝令。而2019年2月13日,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司長蔡秋明說,香港和台灣的法制有別,對於香港的立法措施不便評論,但肯定「逃犯條例修正案」,並認為是進步的立法,希望修法後可以將陳同佳送到台灣受審。

陳麗玲進一步質疑,因為香港反送中一事對民進黨選舉有利,是不是就能順便抹黑一國兩制,所以學法律的蔡英文、蘇貞昌,徐國勇、蔡清祥的法律見解都和發布通緝的士林地檢檢察官不同了?

童文薰:按個案處理,不必等修法

而律師童文薰21日也在臉書上針對陳同佳送台一事表達看法。童提到,陳同佳來台灣是「投案」而非「自首」,但為何陳同佳會自願來台投案?這和人性相悖。童也說,司法本來就可以依照個案來處理,不一定要等修法或是簽訂雙邊的司法互助協議。

童更表示,中國跟港府都醒了嗎?台灣政府還在睡嗎?童提到,中國人權民主運動關注者李明哲的父親去世時,其妻李淨瑜發過聲明,希望中國能讓李明哲回台奔喪。依照中國現行法律,囚犯是被允許回家奔喪一日。然而,中國還來不及接球,台灣陸委會和海基會就先慌了,因為如果李明哲真的能回家奔喪,那台灣還要把李明哲送回中國嗎?

呂秋遠:唯一爭議是該歸誰管轄?

律師呂秋遠20日也對陳同佳一案表達看法。呂秋遠認為爭議就只有一個:一個香港人,在台灣殺害另一個香港人,究竟該歸台灣還是香港的司法管轄?

呂秋遠說,香港和台灣原則上是屬地主義。所以陳同佳在台灣殺害香港女友,如果以屬地主義來處理,殺人事件發生在台灣,當然歸台灣政府管轄。然而,屬地主義有一項規定,如果犯罪行為跨越兩個地方,那麼兩個地方都有管轄權。但是,香港政府只願意「被自首」,不願意移交所有罪證,所以士林地檢署要偵辦時,只能憑當時的證據來判斷,但是對於陳同佳的犯罪動機、犯罪工具以及預謀犯罪的準備等等都無法判斷,基本上無法偵辦。

而對於陳同佳來台「自首」以減刑一說,呂表示,我國刑法的「自首」不一定可以減刑,且陳同佳不是自首,而是到案說明。自首的定義是必須在犯罪事實還沒有被知道以前,就向警察機關報告自己是兇嫌;然而此案早就曝光,何來自首之說?

呂秋遠也說,台灣和香港沒有司法互助協定,所以陳同佳出獄後只要不來台灣,台灣政府基本上就無法追查此事。呂質疑,為何陳同佳要飛來台灣、到案說明、從事「被自首」的假動作?難道是突然良心不安,願意接受台灣的司法制裁嗎?

呂秋遠提到,如果港府不願意和台灣進行司法互助,在台灣「罪疑唯輕」的刑法原則下,陳同佳可主張過失致死,或是一時氣憤下手,而台灣司法機關就會陷入無法判斷的窘境,台灣政府就只能按照現有的證據判斷,導致真相無法釐清。

呂秋遠說,陳同佳是台灣通緝犯,如果入境台灣,警方也只能依法逮捕歸案,但是如果只給人,不給犯罪證據,等於是給台灣司法機關很大的難題。如果證據不夠輕判,怎給受害者家屬交代?陳同佳「被自首」,可能解決了香港政府的難題,但是對台灣來說,加害者、受害者都是香港人,又潛逃香港,本來就可以把罪證交給香港即可,但香港卻又不要,又不想審理,卻要把人交給台灣,拒絕司法互助,「這是什麼道理?」

呂秋遠最後表示,唯一能肯定的是,「我不會相信林鄭的善意,」並表示,陳同佳沒有港府在政治上的鼓勵和授意,而是陳同佳自己良心發現到案說明,只能回答一字:喔。(徐斯儉會晤美亞太助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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