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允許民眾檢舉違規,原意是希望藉此彌補警力不足,嚇阻交通違規,但隨著科技進步,舉發工具方便取得,也使得民眾檢舉案件激增,無形也增加員警製單舉發的工作,更可怕的是有人藉此惡人先告狀,達人變成魔人,徒增民怨,政府若無法加以限制,這把怒火將持續蔓延。
新北市有人一年檢舉8000件,等於一天檢舉超過20件。以美國為例,接受檢舉單位僅針對惡行重大違規,開放讓民眾檢舉,且程序嚴謹,必須撥電話報案製做筆錄,不像台灣僅靠拍照透過網路APP上傳,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
台灣因交通亂象始終無法解決,近年因智慧手機、監錄設備發達,警方便民開放APP平台讓民眾拍照上傳檢舉,在台北市民眾檢舉案件已占所有舉發案件1/4,但這原意是希望藉由熱心民眾監督,一起改善交通,不料檢舉魔人本身,自己竟成為亂源。
不諱言,許多交通事故都是心存僥倖才會發生,對於部分微罪行為,警政署都已要求員警以勸告代替舉發,並且嚴格限制逕舉類別,但民眾舉發包羅萬象,加上查證困難,也易衍生爭議。
為減少警力負擔及民眾訟累,政府可從限制檢舉類別下手,對於警察無法逕行舉發的動態違規,如任意變換車道、闖紅燈仍可檢舉,但須視此違規是否為持續性或造成危險;對於靜態違規如違停等則須報案通知員警到場,減少爭議。
警力有限、民力無窮,檢舉交通違規不該成為檢舉魔人「借刀殺人」的犯罪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