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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防疫紓困條例三讀》不當哄抬、囤積 最重關5年罰500萬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0年02月25日23:54 • 發布於 2020年02月25日21:30
立院昨審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立委就相關修正動議進行表決。(記者叢昌瑾攝)
立院昨審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立委就相關修正動議進行表決。(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謝君臨、蘇永耀/台北報導〕哄抬價格、不當囤積防疫物資者當心!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明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防疫物資,若哄抬價格或不當囤積,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及五百萬元罰金,未遂犯也罰。

蔡英文總統昨已火速簽署條例並公布。總統說,根據特別條例,未來不論是防疫物資及生產設備的徵用、調用,或是針對物資囤積及哄抬,或是違反隔離措施,散播關於疫情的不實訊息,都有清楚的規定和處罰。

違反隔離檢疫命令 公布個資

三讀條文規定,於防疫期間,受隔離或檢疫而有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得指示對其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的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為避免疫情擴散,對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亦同。

三讀條文指出,為生產防疫相關物資,於必要時,各級政府機關得依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的指示,徵用或調用其生產設備及原物料,並給予適當補償。若拒絕、規避或妨礙徵用或調用,可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對於哄抬價格、不當囤積防疫物資,現行「傳染病防治法」所定刑責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以「情節重大」為要件;特別條例未限於情節重大即予處罰,並訂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以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

其餘罰則還包括,散播有關武漢肺炎流行疫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及三百萬元罰金。罹患或疑似罹患武漢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趴趴走恐傳染他人 最重罰200萬

對於被認定應隔離、卻還到處「趴趴走」,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所實施的隔離措施者,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於違反檢疫措施者,則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另,違反以下兩種情況,最重均可處一百萬元罰鍰。包括若員工經認定需隔離、檢疫,雇主卻違反「防疫隔離假」相關規定,記員工曠職、扣發全勤獎金或解僱等不利處分;或違反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依法實施的應變處置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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