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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郭冠英慘了!律師:有無告發都應該法辦 最重無期徒刑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11月22日13:59 • 發布於 2019年11月22日13:43
律師指出,郭冠英的行為無論是否受到告發,檢調都應啟動偵查。(資料照)
律師指出,郭冠英的行為無論是否受到告發,檢調都應啟動偵查。(資料照)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被稱為「高級外省人」的前新聞局駐外官員郭冠英昨(22)日聲稱代表中國共產黨來台監督選舉,今(22)日改口稱「開玩笑」。律師黃帝穎表示,郭的監督不但無效,且無論有沒有被告發都該法辦,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黃帝穎在臉書指出,中共代理人監督台灣選舉,涉及刑事責任,不論有無受到告發,檢調應啟動偵查,刑法第113條規定,未獲政府授權,私下與外國政府或其代理人約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發生侵害國家的情形,刑期至少7年以上,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黃帝穎強調,台灣的選舉與監督,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是由中選會、各級選委會的進行,郭冠英自稱代表中國共產黨來台監督,在法律層面完全無法得到政府授權同意,此舉不但違反刑法,更違反選罷法。

黃帝穎臉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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