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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這條「978」法 讓他賠百萬換不回小三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8年09月18日22:04 • 發布於 2018年09月18日17:00
陳姓男子自稱3年前與蔡姓小三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交往11個月間,陳男每個月給蔡女10萬,最後還跟正宮離婚,但蔡女拿到110萬後分手,陳一氣之下以「民法978條」,對蔡女提告無故違反婚約,要求償還損失。(示意圖)
陳姓男子自稱3年前與蔡姓小三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交往11個月間,陳男每個月給蔡女10萬,最後還跟正宮離婚,但蔡女拿到110萬後分手,陳一氣之下以「民法978條」,對蔡女提告無故違反婚約,要求償還損失。(示意圖)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陳姓男子自稱3年前與蔡姓小三以結婚為前提交往,蔡家希望陳能幫蔡女付房貸好結婚,因此在交往11個月間,陳男每個月給蔡女10萬,最後還跟正宮離婚,但蔡女拿到110萬後分手,陳一氣之下以「民法978條」,對蔡女提告無故違反婚約,要求償還損失。但法官認為,蔡家曾斥責蔡女被陳男包養,認定兩人無婚約關係,110萬是「愛的禮物」,所以一、二審都都敗訴。

陳男在大企業任職,被派遣到中國擔任高階主管,2015年在網路上認識蔡女,因此不顧正宮,在同年4月與蔡女開始交往。判決書指出,蔡家得知兩人關係後,希望兩人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並且告知陳男,蔡女貸款買了一間房,希望陳男每個月匯10萬元給蔡女,幫蔡女償還房貸好結婚。

因此陳男從2015年4月與蔡女交往,直到2016年2月兩人分手為止,一共給了110萬,錢到手後蔡女喊分手,讓陳男氣炸,以民法978條違反婚約提起訴訟,要求蔡女應該償還110萬元。

民法978條規定,婚約當事人,如果不是因民法976律定的理由而違背婚約,要賠償對方的損害。蔡女辯稱,與陳交往後才得知陳男有結婚,2015年11月陳男與正宮離婚後,她還是有跟陳繼續交往,但2016年時兩人關係被家人發現所以才分手,陳男當初是因為知道她與陳的條件不對等,為了跟她繼續交往,才承諾每月匯款10萬元生活費給她。

不過,陳男拿出對話紀錄反駁,他曾向蔡女說,「如果沒結婚,就把這些錢歸還回來」,但是法官發現,蔡女沒有對這句話做出正確回應,且蔡女曾向陳男說,蔡家人發現陳男匯10萬元給蔡女,罵蔡女被包養,要求蔡女把錢還給陳,因此可見蔡家並沒有要求陳男與蔡女要以結婚為前提交往。

由於沒有證據證明陳、蔡有婚約,且蔡女的房子貸款仍未付清,情侶交往期間,為討對方歡心或單純表達真心,贈與財物相當常見,不能因此代表有允諾婚約的意思,所以一、二審都判陳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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