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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

赴陸參與民主協商 恐適用外患罪

中時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05月25日23:08 • 發布於 2019年05月25日20:10 • 林勁傑/台北報導
赴陸參與民主協商 恐適用外患罪
新黨主席郁慕明24日至30日率團訪問大陸,宣稱將與大陸官員進行「和平統一」對話。(本報資料照片,陳怡誠攝)

為因應大陸準備研議「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政府築三道防護網,其中之一就是「強化兩岸互動的民主防護網」。新修訂的《刑法》外患罪已將陸港澳納入適用對象及地區,赴大陸參與民主協商恐適用外患罪備受關注。相關官員指出,犯罪構成要件等尚須法務部說明,到底哪種行為會「足以損害中華民國」。

政府推動《兩岸條例》等相關修法建防火牆,以防範「民主協商」來說,從個人、政黨到執政者的法規面幾已完備,如依相關法規參與協商主體為人民團體或政黨最重都可處以解散。

根據總統5月10日公布《刑法》外患罪修正條文,第113條修訂,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增訂115-1條,「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國人赴陸參與民主協商,現行《兩岸條例》5-1與33條都有規範;情節嚴重甚至有刑罰5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是否適用上述《刑法》外患罪,相關官員稱,外患罪情節與罰則遠較《兩岸條例》更為嚴重,且剛修正目前尚無具體案例,已請主管機關法務部說明,「到達何種行為,才能符合構成要件該當作解釋。」比如正式在議程中與中共協商一國兩制是否損害中華民國或讓中華民國被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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