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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

購車「眉角」多 千萬別輕易簽約

台灣好新聞

發布於 2019年10月14日00:10 • 地方中心/台中報導

不少人努力賺錢就是為了買一輛夢想房車,但購車過程「眉角」多,台中市政府法制局提醒購車族訂約注意事項,並提供消費者服務及專業法律諮詢,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別讓夢想房車淪為日後爭議不斷的瑕疵車輛。

法制局表示,台中市去年受理的購買車輛消費爭議共有176件,位居消費爭議申訴全部案件第10名。其中,購買新車衍生的消費糾紛共有115件,占車輛申訴案件高達6成5,申訴原因以車身及各項零件異音、車輛引擎功能或煞車效能異常等瑕疵最多,維修保固、訂金返還、終止或解除買賣契約、價金加收費用等也都是常發生爭議的項目。

針對多種可能發生的消費爭議申訴原因,市府法制局長李善植說,消費者與業者簽訂汽車買賣契約時,應該要確認契約書是否載明保固里程,注意保固期間、保固範圍與不保固的事項,並檢視重大瑕疵解除契約或更換新車的相關約定是否合理。

李局長進一步指出,由於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至少要3天,業者不可以約定排除或限制在交車時未能發現瑕疵的擔保責任。合約上若有「放棄審閱期」,或是直接載明「已審閱完畢」等簽名欄位,消費者也千萬不能輕易簽約,否則容易產生後續爭端。

李局長也提醒,交車時務必要檢查檢驗合格證、出廠證明書、海關進口證明書、完稅證明、牌照申請書、車籍資料袋、行照及保險卡等證件資料,並核對資料是否正確。而試車是必要之舉,才能確認車款性能;若消費者有預算,額外付費找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再檢查一次車況,也可以減少買到瑕疵車的機會。

法制局說明,相較於二手車,民眾多會選擇購買新車,購買新車前,可以貨比三家,與多家車商交涉。業務員口頭約定的所有內容,都應該詳細記載在契約後才簽名,付款應索取公司名義開立的收據或發票,匯款購車應匯入車商帳戶而非私人帳戶。

消費者與業者間的汽車買賣契約也應該遵循經濟部公告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明訂業者應對消費者負瑕疵擔保責任、第9點更規定新車交車後一定期間內如發現重大瑕疵(例如行駛中煞車失靈、引擎突然熄火故障等有危害生命或身體件商之重大瑕疵),消費者可針對該重大瑕疵解除契約或更換同型新車。

如有購車疑義,除了到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現場諮詢,法制局歡迎消費者利用每週一至五上午8至12時、下午1至5時),撥打付費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或04-22289111分機23800;更有全國首創的夜間電話法律諮詢專線04-22177300(每週一、三,晚上5至7時,每次10分鐘)提供專業律師在線解惑,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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