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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賦予打火弟兄合理退避權 內政部拍板:6種情況不必冒險救災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0年04月09日08:43 • 發布於 2020年04月09日08:43
內政部通過「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草案」,明列「進入有倒塌之虞之建物」等6類狀況屬於「危險性救災行動」,在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時可免冒險執行搶救。圖為敬鵬大火現場。(翻攝資料照)
內政部通過「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草案」,明列「進入有倒塌之虞之建物」等6類狀況屬於「危險性救災行動」,在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時可免冒險執行搶救。圖為敬鵬大火現場。(翻攝資料照)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去年10月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消防員在火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時,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內政部今天也在部務會報中進一步通過具體認定標準,明列「進入有倒塌之虞之建物」等6大類狀況屬於「危險性救災行動」,同時授權搶救人員在遇到閃燃前兆等危急狀況時,將可不待命令採取撤離行動。

內政部指出,根據去年10月立院修正通過、11月13日公布的「消防法」規定,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的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的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條文中也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訂定危險性救災的認定標準。

根據內政部今天於部務會報通過的「危險性救災行動標準草案」,條文中具體列出6類「危險性救災行動」,包括「進入核生化災害現場熱區」、「進入爆竹煙火、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販賣場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等危險場所」、「進入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鐵皮屋)、印刷電路板(PCB)製造場所」、「進入長隧道、地下軌道、地下建築物或船艙內」、「進入有倒塌、崩塌之虞之建築物內」及「其他經各級搶救人員充分綜合分析研判後,認定之危險行動」。

另考量消防救災需有整體的戰術、統合行動,才能發揮救災效益,草案中也明定現場消防指揮人員經充分分析研判,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時,應改採其他適當的搶救作為,以防止災害擴大,並減少人民損害。

此外,草案也授權各級搶救人員進入災害現場後,若遇到閃(爆)燃前兆現象、倒塌等危急狀況,即可採取撤離行動,無須等指揮人員下令才撤離,以確保搶救人員生命安全。

內政部指出,此「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未來各級搶救人員在災害現場,將有更明確的判斷準則,決定要採取何種救災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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