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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資策會解析無人載具創新條例,為何適用陸海空載具

科技新報

更新於 2018年10月25日19:58 • 發布於 2018年10月25日14:52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初審在上月通過,算是台灣科技創新的一大步,尤其將適用於陸海空所有的無人載具令人矚目也備受討論。

在經濟部支持下,資訊工業策進會在 24 至 25 日舉辦的「跨域合作與智慧應用─從創新法制到法制創新」研討會中,分享有關「無人載具之規範及運用」、「創新實驗法制」及「智慧運輸行動服務」等議題,並邀請各界專家分享最新的前瞻趨勢。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是以監理沙盒為核心,分 7 章 24 條,該條例主要是囊括了申請及審查程序、實驗場域管理及安全、創新實驗的廢止以及可排除適用的法令,範圍將涵蓋陸海空的無人載具。當然也有輿論會懷疑,這三者實務上相去甚大,面對問題也不一,甚至連主管機關都不同,那麼怎麼全面規範。

資策會科法所應用法治中心副主任王自雄指出,目前條例定義無人載具為無人駕駛之交通工具,且具備感測技術、定位技術、監控技術及決策控制技術就處於可申請創新實驗的範圍,之後才以個案來判定。因為事實上,如自駕車等級 2 的 ADAS 系統就至少可分為 12 種,但頂多只有其中 5 種有規範,而自駕等級 3 以上更是少。

所以為了能更鼓勵技術創新,希望能降低申請門檻接納更多創意,也才以監理沙盒的方式排除既有的如公路法等其他行政處罰,而不是逐一修法,那將會是多如牛毛,且未必符合業者所需。

重點是安全

當然只要業者一出沙盒就適用於現行規範,而且要證明新興技術的安全性及可行性原本也就相當不容易,例如像最近台鐵普悠瑪事件的超速問題,無人載具的設計就要求必須要有雙向連結功能,且主管單位也必須要查核該功能是可以確實進行的,以降低安全風險。所以原實驗期間預計一年,若有問題可以展延時間,以磨合新興技術與環境的差距,不過總實驗期間仍然不得超過 4 年。

還有無線電頻率及使用範圍也非常重要,將由中央主管機構公告,而實驗中所有通訊資料應至少留存 3 年,並讓政府有必要時可隨時調用。包含行車紀錄器等裝置也是申請人必須要主動規劃提供的。若發生事故,還是需要立即暫停實驗並負起賠償責任,這都是在計畫申請時必須提供的計畫。雖然在實驗期間可免收規費,但仍需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領牌,並進行投保。

整個條例其實主要是為了給正式接納新興科技有個緩衝的空間及時間,主要重點在於降低安全風險,並掃除不必要的法令障礙,在創新科技被認為是可行且具有商業價值之後,政府也才能更快的立法推行,並避免違法的疑慮。而台灣創新實驗的條例好處就是,只要實驗能順利,可以一併得到相關單位核准。

(首圖來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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