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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裁定就是法 司法院打臉中選會

中時新聞網

更新於 2018年11月16日00:13 • 發布於 2018年11月15日20:11 • 周毓翔、楊佳穎、張理國/台北報導
裁定就是法 司法院打臉中選會
中選會重新公告公投案行政機關意見書,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違法。幸福盟15日前往中選會抗議,要求主委陳英鈐下台。(陳君瑋攝)

中選會10月24日做出公投公告,又於11月2日針對公投第9案至第15案修正行政院意見書並重新公告,下一代幸福聯盟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停止執行,中選會卻反斥裁定有違法疑慮,要提抗告。國民黨立委吳志揚昨在立院質詢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此事,呂太郎回應,「裁定就是個案的法,它就是法律。」

中選會堅稱要兩面俱呈

中選會公投公報是否重印引發爭議,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表示,中選會為獨立機關,行政院予以尊重;政院表示,修正意見書,只是要協助民眾理解政府意見。

至於行政院要求進行機關意見書的文字修正才衍生風波,Kolas說,行政院針對公投案的補充說明並非大幅修改原意,而是簡單摘要重點,深入淺出,協助民眾透過公報理解政府對該公投案的意見,以作為民眾決定前的參考。

吳志揚在司法與法制委員會質詢,行政法院已裁准停止執行,中選會就應停止執行?呂太郎表示,法院裁定在個案就是法律。

吳志揚追問,中選會提抗告,會影響停止執行的效力嗎?呂回應,原則上不會。

中選會先前已表示,行政法院在7日裁定前,並未通知中選會表示意見,裁定本身顯然有違法疑慮。對此,呂太郎表示,個案他不便評論,但是依照《公投法24條》規定,確實要在28天以前公告,公告的時候,政府機關意見書要包含在內,至於能不能變更等等,個案不便表示意見。

抗告不影響「停止執行」

呂太郎也強調,法院跟立法是前後段的關係,法院裁定下來後,個案的法,就是依照法官所宣示的,就代表全民、代表立法院,都是所有人該遵守的。

對於重行公告公投意見書爭議,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重申,中選會確實依法在28天前進行相關公告,而行政院在10月29日檢送修正意見書,由於過去公投第6案也曾發布修正公告,且本次公投公報至11月2日尚未付印,因此中選會在11月2日援例公告修正意見書。他強調,公投公報同時印製提案主文與理由書、政府機關意見書,兩面俱呈,民眾可依其自由意志投下神聖一票。

多數公報已印製送民眾

至於行政法院已裁准停止執行,陳朝建則說,法院作成裁定前並未依規定通知中選會表達意見,裁定本身顯然有違法疑慮,且中選會在11月9日收到裁定書時,多數公報已印製完成並發送各區公所、家戶,中選會也將委由律師依法提出抗告。

對於重行公告公投意見書引發爭議,中選會昨晚發布新聞稿表示,依《公投法》規定,公投公報需於投票日前2日送達家戶,若重新印製公投公報,相關作業至少需10日以上,更遑論招標等,恐將導致無公投公報之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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