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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被捕入獄、車被扣押10年還收到罰單 喊冤警方保管不當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4月18日01:32 • 發布於 2020年04月18日00:47

桃園賴姓男子因殺人未遂案入獄,名下1輛小貨車被扣押在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未料賴竟收到車子逾期未繳停車費的300元罰單,他不服提告主張根本沒使用車子;法院一查發現,因派出所整修、分局停車空間不足,才挪動該車到停車格以致被開單,是警方保管不當,撤銷賴男處分,可上訴。

經調查,賴的小貨車2018年4月15日下午4點多,停放中壢區中榮路收費停車格,經催繳仍未繳費,經桃園市交通局舉發由桃園市交通裁決處裁罰300元。

賴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自己因殺人未遂案2008年就入獄服刑,車子就被法院扣押在文化派出所尚未領回,何來停車費用?他不知車子為何會到停車格,認為派出所未善盡保管責任,中壢分局未督促,都有瀆職。吳還說,更生人精神壓力、金錢負擔沈重,該罰款造成他諸多不便,要求撤銷。

法院查,賴的車2008年就被文化所留置,2018年間因派出所整修,將車移至中壢分局停放,但分局也無多餘空間,再將車移到路旁停車格暫停,所以才被開收費單,可見賴不必負擔行政處罰責任。

法院認為,賴男並未將車子停在停車格,而是中壢分局保管扣押物品不當,任意將車移動,產生的停車費繳納義務不能由賴負擔,交裁處處分顯然有違誤,判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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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賴男並未將車子停在停車格,而是中壢分局保管扣押物品不當,撤銷原處分。記者曾健祐/攝影
法院認為,賴男並未將車子停在停車格,而是中壢分局保管扣押物品不當,撤銷原處分。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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