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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行政院會通過 禁中資在台刊播公投廣告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19年04月18日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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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18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防制假訊息的第二波修法,其中為防止境外勢力影響公投結果,通過公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禁止中資等境外勢力直接或間接在台灣刊播公投相關廣告。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防制假訊息的第二波修法,包括刑法、陸海空軍刑法與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

在公投法方面,政院比照去年底提出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禁止包括中資在內的境外資金刊播公投廣告,公投案廣告的出資者姓名也必須公開。

草案並規定,媒體應查證刊播廣告,是否屬於外資或中資委託,且需留存刊播的廣告檔案、所設定放送的觀眾及條件、切結書等紀錄。違者可處新台幣20萬元到200萬元,或該廣告費2倍的罰鍰。

刑法方面,包括第251條與313條。現行刑法251條規定,若意圖影響「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的飲食物品」的交易價格,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鑒於去年爆發的「衛生紙之亂」,草案新增規定,若企圖影響「民生必需品」價格,也將比照處罰;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布流言者,可加重其刑1/2。

至於刑法第313條的妨礙信用罪,現行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草案將最高罰金大幅上調到20萬元,並新增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布流言者,可加重其刑1/2。

在陸海空軍刑法方面,現行第72條規定,軍人捏造軍事謠言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草案將散布謠言者也納入規範,並新增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布流言者,可加重其刑1/2。(編輯:楊玫寧)10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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