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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職場新鮮人必看 要跟雇主約定試用期嗎?

中廣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07月05日10:30 • 發布於 2019年07月05日05:32
職場新鮮人必看 要跟雇主約定試用期嗎?
職場新鮮人必看 要跟雇主約定試用期嗎?

七月畢業季,青年畢業生走入職場常遇到的問題是,雇主是否可和勞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間雇主可以無條件終止勞動契約嗎?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說,現行勞基法並未明文規定試用期制度,勞雇雙方可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試用期,試用期間勞工勞動權益與正職員工並無不同,不論試用期屆滿否,雇主想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基法辦理。

勞工局長吳威志表示,勞基法雖未針對試用期間或試用契約制定明文規範,雇主僱用新進勞工,可能無法在面試時完全了解勞工是否能勝任,而勞工到新單位任職,也可能無法短期內瞭解自己適不適合這分工作,因此,雙方約定適合的試用期,可讓彼此考慮要不要維持勞雇關係。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從受僱當天起算,因此勞工在試用期間屆滿,雇主留用,試用期間年資應併入工作年資內計算。在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想終止勞動契約,必須具備勞基法規定事由,如以勞工不能勝任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仍須依法給付資遣費,且勞工工作3個月以上時,應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給予預告期。相反,如果勞工在試用期間覺得不合適,選擇自願離職,仍應克盡離職交接手續義務。

勞工局指出,有勞動權益問題,可上Google Play與Apple App Store下載勞工局勞動權益通App,或上勞工局網站首頁(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下載專屬QR Code,也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前往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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