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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

罰 9 萬元並吊銷駕照! 7 月 1 日起未讓救護車致死罰則提高

小七車觀點

更新於 2019年06月06日07:57 • 發布於 2019年06月04日09:00

立法院日前預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修正,預計 7 月 1 日起,駕駛人不讓救護車及消防車優先通行而造成患者或受困人士死亡者,處新台幣 6 千至 9 萬元罰鍰並吊銷駕照。

若駕駛不讓救護車及消防車,造成他人受傷,機車罰新台幣 6~9 千元,小型車及小客車罰新台幣 1~1.5 萬元,大型車罰 1.5~2.25 萬元;造成他人重傷者,機車罰 2.5~3.75 萬元,小型車及小客車罰 3.5~5.25 萬元,大型車罰 4.5~6.75 萬元。

原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駕駛人新台幣 3,600 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1 年內不得重新考領。

本次修法則是針對罰鍰金額大幅度提高,以嚇阻駕駛人不讓救護車歪風,呼籲用路人發揮同理心,遇到執勤中之緊急車輛,應依照消防署說明 [請按此參閱] ,儘速靠邊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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