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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網路經營地下匯兌賺618元 她被判刑10月還賠1萬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8年12月11日04:00 • 發布於 2018年12月11日03:43

徐女在網路經營兩岸地下匯兌,暱稱「ma」佯稱要充值支付寶新台幣1萬「ma」,再向蕭女佯稱欲出售蘇打綠演唱會門票,蕭女不知有詐匯款1萬,徐女從中賺取匯差618元,經蕭女查覺有異報警,徐女賠償1萬與被害人調解成立,台中地院依違反銀行法將徐女判刑10月,緩刑3年。

判決書指出,徐女(41歲)明知國內外匯兌業務屬於特許性銀行金融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未經許可,不得私營前開業務,且以人民幣購買、儲值第三方擔保交易網站「支付寶」點數後,如經實名認證,可自該帳戶領回現金人民幣。

如為不特定客戶以自身「支付寶」點數支付款項,或為不特定客戶購買、儲值「支付寶」點數,以此方式為客戶清理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進行資金轉移,已屬匯兌業務之範疇。

徐女明知不得私營銀行金融業務,卻於105年12月4日,在其位於台中市太平區住處,以網際網路連線登入蝦皮拍賣網站,刊登可代為辦理新台幣與人民幣匯兌業務。

經一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瀏覽前開訊息後,即於105年12月5日,以帳號「@coln9143」與徐慧在蝦皮網站上聯繫後,再以暱稱「ma」使用LINE通訊軟體與徐慧聯絡,稱要充值支付寶新台幣1萬。

暱稱「ma」的人於105年12月5日下午1時許,向蕭姓女子佯稱欲出售蘇打綠演唱會門票,致蕭女信以為真,而於同日匯款1萬元至樂購蝦皮公司之虛擬帳戶內,款項再經虛擬帳號所對應的徐女台灣銀行太平分行帳戶。

徐女收到款項後,即從中賺取以每兌換1元人民幣即可獲取新台幣0.3元計算之匯兌利益,而以新台幣4.85元兌換人民幣1元之匯率,請其大陸友人將人民幣2062元匯款至該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指定之張女所申辦大陸工商銀行帳帳戶內,以此方式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並賺取不法所得新台幣618元。經蕭女發覺有異,報警處理。

合議庭審酌,徐女貿然從事地下匯兌業務,間接造成被害人蕭女的損失,自有不該;兼衡徐女已與被害人以新台幣1萬元調解成立、當場給付完畢,並經被害人表明同意不追究徐女刑事責任,遂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徐女在網路經營兩岸地下匯兌,暱稱「ma」佯稱要充值支付寶新台幣1萬「ma」,再向蕭女佯稱欲出售蘇打綠演唱會門票,蕭女不知有詐匯款1萬,徐女從中賺取匯差618元,經蕭女查覺有異報警,徐女賠償1萬與被害人調解成立,台中地院依違反銀行法將徐女判刑10月,緩刑3年。聯合報系資料照
徐女在網路經營兩岸地下匯兌,暱稱「ma」佯稱要充值支付寶新台幣1萬「ma」,再向蕭女佯稱欲出售蘇打綠演唱會門票,蕭女不知有詐匯款1萬,徐女從中賺取匯差618元,經蕭女查覺有異報警,徐女賠償1萬與被害人調解成立,台中地院依違反銀行法將徐女判刑10月,緩刑3年。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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