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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維護消費者權益 NCC修法規定電信業者成立爭議處理機構

新頭殼

更新於 2020年04月09日03:04 • 發布於 2020年04月09日03:04 • 新頭殼newtalk |郜敏 綜合報導
NCC近日修法,強制規定電信業者必須共同成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圖為NCC代理主委陳耀祥。   圖:新頭殼資料照
NCC近日修法,強制規定電信業者必須共同成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圖為NCC代理主委陳耀祥。   圖:新頭殼資料照

新頭殼newtalk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近日修法,強制規定電信業者必須共同成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專門解決消費者與電信商之間的紛爭,以維護用戶權益。

隨著電信市場日益蓬勃發展,電信消費爭議案件層出不窮。以往NCC接獲電信消費糾紛投訴時,會請電信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在接獲申訴日起15天內妥善處理,等於又把問題丟還給電信商。

如今,NCC發言人蕭祈宏表示,根據《電信管理法》第20條規定,NCC訂定「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特定電信業者必須共同成立專責調解機構。未來民眾發生電信消費爭議時,即由該機構受理申訴及調解處理,可免訴訟、快速解決糾紛。

NCC強調,如遇上重大消費爭議或緊急/必要狀況時,也會隨時介入處理。該草案將對外預告30天,聽取各界意見,使規劃更加完善,之後再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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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規定電信業者須成立專責機構受理消費者申訴及調解處理,以達到免訴訟、快速解決電信糾紛的效果。   圖:取自NCC臉書
NCC規定電信業者須成立專責機構受理消費者申訴及調解處理,以達到免訴訟、快速解決電信糾紛的效果。   圖:取自NCC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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