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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綜所稅列舉扣除眉角多 點燈安太歲都不能報

卡優新聞網

發布於 2019年05月22日23:42
民眾點光明燈與安太歲的費用,屬寺廟提供勞務的對價,不屬於捐贈性質,不能列舉扣除(圖/卡優新聞網)

個人綜所稅申報進入最後倒數,列舉扣除是最常見的節稅方式,不過國稅局提醒,若是捐贈「股票」給慈善團體,應將股票實際交割付日期為認列年度,不能以贈與契約書日期為準;至於到寺廟祈福、安太歲點光明燈,因不屬於無償捐贈性質,也無法列舉扣除;雖然醫藥費能列舉扣除,但「健康檢查」與醫療行為無關,必須排除。

許多人利用「列舉扣除」達到節稅目的,像是以「捐贈」方式降低應繳稅額,不過若是捐贈「股票」給慈善團體,即使有簽訂贈與契約,並將股票交割過戶,在列報綜所稅扣除額時,仍須以股票實際交割付日期為主,若以贈與契約時間列舉,就不符合相關法規規範。

中區國稅局解釋,若將非現金財產捐贈給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可依所得稅法申辦列舉捐贈扣除額。而綜合所得稅制為「現金收付制」,依照收付實現原則,須以實際取得或支付日期為準,若捐贈「股票」的契約日期在2017年12月,但實際交割過戶卻是在2018年1月,就只能在今(2019)年列舉扣除。

另外,逢年過節到寺廟祈福,民眾支付香油錢點光明燈與安太歲,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規定「對於政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取具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之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但因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的費用,是寺廟提供勞務的對價,並不屬於捐贈性質,因此不能於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

「醫療費」雖可在計算所得淨額時列舉扣除,但民眾自費到醫院作健康檢查,由於與醫療行為無關,按規定不能計入扣除項目內。若發現罹患疾病,經醫生建議須進一步醫療檢查與檢驗,因與醫療行為有關,後續產生的健康檢查費就能算在扣除項目內,可檢付醫院診斷證明以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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