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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立院三讀通過《動保法》修正案 展演動物未申請最重罰25萬

台灣好新聞

發布於 2018年05月22日04:15 •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4年天河牧場河馬「阿河」摔車事件引發社會大眾及動保人士關注,立法院院會今(22)日三讀修正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展演動物納入動保法規範,未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

天河牧場河馬「阿河」於2014年在運送的過程中,不慎從車上摔下,不久後死亡,引發社會大眾及動保人士對展演動物關注,當時雖促成《展演動物業設置管理辦法》於2015年修正,但因現行動保法將展演動物業定義為以娛樂為目的,結果僅剩全台少數馬場被規範,而動物園、生態農場、海洋公園等業者均不受規範。

立法院院會於今日三讀修正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明訂,凡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之場所,以動物提供展示、表演或互動者皆是展演範圍;條文也要求申請動物展演的業者或申請人應繳納保證金及投保責任險等,確保展演動物的安置、照護妥當。展演動物也應該要有適當的設備、專任人員,並且要接受評鑑,評鑑不合格可廢止展演許可。

修法條文中也給予現行展演動物業者緩衝期,於修法公告1年內不受影響。修正條文明定,若未經申請即進行動物展演者,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未妥善安置動物者,如未給予保險或專人照護者,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情節重大,地方機關可視情況沒入該展演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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