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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禁註期限 6月底上路

中時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04月25日11:56 • 發布於 2019年04月24日20:10 • 游昇俯/台北報導、楊馨
禮券禁註期限 6月底上路
行政院消保處首度整併餐飲、住宿及零售三大業別之禮券,保障消費者權益。圖為民眾排隊搶購餐券。(本報資料照片)

禮券消費爭議多,但禮券發行依據不同事業主管機關之規範共計有18種,行政院消保處首度整併餐飲、住宿及零售三大業別之禮券,核定「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明確規範禮券之履約保障、退還機制,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及禮券餘額不得消費等事項,保障消費者權益。最快將於6月底前上路。

履約擔保 不怕無處求償

消保處簡任祕書陳星宏表示,草案強化履約保障機制,要求同業同級公司才可相互連帶保證,小公司不能為大公司擔保禮券發行金額,因為過去如「蓮香齋」等爭議案件,便都是找無法承保的同業,以致有問題時無法履行服務;但草案也明訂電子支付機構可擔任履約保障對象,替發行者作履約擔保。

陳星宏指出,消費者若要求退還禮券,目前各機關對消費者是否需付手續費看法不一,衡平考量,此次草案統一規範,允許企業經營者可收取不超過票面金額3%的手續費;但若非因消費者事由而退還禮券,如因遭遇天災而丟失禮券的情況下,則業者不能收取任何手續費。

申請補發 手續費將設限

陳星宏說,非實際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第三方公司發行禮券,仍要付一定程度責任,不能藉此免責;自身不提供服務的第三方公司若要發行禮券,則有資本額至少3000萬元以上的限制。

草案亦規定,禮券不得記載較現金消費不利之情形,例如現金消費一客套餐6道菜,禮券卻只有5道;也不得記載使用期限、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以及另行加收其他費用或其他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此外,與現行規定類似,草案亦明訂禮券如有毀損或變形,只要重要內容仍可辨識,消費者即可申請換(補)發,發行人如需收取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50元,以磁條卡、晶片卡發行者,每張不得超過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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