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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祭出重罰 居家隔離趴趴走最高罰百萬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2月20日08:04 • 發布於 2020年02月20日03:34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武漢肺炎(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國內各項產業,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針對居家隔離、檢疫者「趴趴走」有規範,若「確診、疑似罹患者」不聽指示,最高可罰新台幣兩百萬元;居家隔離、檢疫者,若違反規定「趴趴走」,最高處100萬元罰鍰。

▲行政院,行政院會後記者會,由Kolas Yotaka發言人主持。(圖/記者盧素梅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共有18條條文,針對居家隔離、檢疫者,也有相關規範。防疫隔離假不視為曠職,且隔離者2年內可申請防疫補償等;企業對防疫隔離假給薪可加倍抵扣營所稅;散播疫情相關假訊息,最高可關3年或罰300萬元等。

此外,對於居家隔離、檢疫者「趴趴走」有規範。草案第13條規定刑事責任,罹患或疑似罹患者不遵指示有傳染他人之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兩百萬以下罰金。特別條例15條則規定,受隔離者,如果違反隔離措施,擅離隔離處所,處20萬至100萬元罰鍰;受檢疫者違反檢疫措施,擅離檢疫處所,處10萬至100萬元罰鍰。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 補充說明,特別條例第13條引用傳染病防治法39條第一項,「醫師診治病人或醫師、法醫師檢驗、解剖屍體,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立即採行必要之感染管制措施,並報告當地主管機關。」主要是針對被指揮中心認定為「確診」案例,或是疑似確診者,例如有症狀、正在檢疫中但結果尚未出來者。

另外,草案第15條引用的傳染病防治法48條第一項,「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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