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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內用禁免洗餐具」 8縣市2020年元旦上路

CTWANT

更新於 2019年12月09日02:12 • 發布於 2019年12月07日23:15 • 林姸君
百貨公司「內用禁免洗餐具」 8縣市2020年元旦上路
擴大禁用免洗餐具,新增百貨公司、購物中心及量販店,在附設的餐飲場所不得始用。(圖/報系資料照)

免洗餐具禁用再擴大,環保署8月公告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新增規定百貨量販店於內用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環保署指出,台北、新北、桃園等11縣市將陸續加入禁用行列,違者最高處罰款6000元。

環保署表示,為持續推廣使用可重複清洗使用之餐具、自備環保餐具,減少用過即丟之一次用餐具,參考近年國際間免洗餐具管制趨勢、國內外海洋污染議題,及過去各界反映建議事項,擴大內食用餐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之限制使用對象。

不過考量擴大對象之營業規模、經營型態不同,所造成之衝擊、影響層面較大,且目前部分地方主管機關已有推動經驗及技術可參考,爰新增規定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於其提供餐飲之場所供消費者現場食用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但位於其內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不在此限。

考量各地區性業別差異,各縣市實施日期由地方政府自行提報。環保署表示,百貨及購物中心部分,台北市、新北市、台南市、桃園市、花蓮縣、宜蘭縣、台東縣及澎湖縣等8縣市同步於2020年1月1日實施;高雄市則於2020年3月1日實施,新竹市2020年5月1日實施,至於彰化縣日期則尚未訂出日期。

量販店部分,宜蘭縣、花蓮縣2020年1月1日實施,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高雄市於2020年5月1日實施,彰化縣2020年7月1日實施,至於台南市、台東縣、澎湖縣尚未明訂日期。

環保署強調,地方政府訂定實施日期後,將沒有勸導期,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1200至6000元罰款,若未依期限改善,得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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