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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男拒警攔檢逆向超車 法官認「非危險駕駛」撤銷罰單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07月12日06:30 • 發布於 2019年07月12日06:30
江男被認定危險騎車挨罰1萬2000元,經他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定江僅是單純違反交通規則,並非如裁決所述差點衝撞行人,判決撤銷罰單。(示意圖)
江男被認定危險騎車挨罰1萬2000元,經他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定江僅是單純違反交通規則,並非如裁決所述差點衝撞行人,判決撤銷罰單。(示意圖)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江男去年騎乘機車違規遭警方攔停,但他拒停且加速逃逸,加上逆向左轉又跨越雙黃線超車,最後挨罰1萬2000元罰鍰,江不服,打行政訴訟抗罰,台北地院根據舉報光碟後認為,江僅是單純違反交通規則,並非如裁決處所述差點衝撞行人,因此認定處分有誤,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

去年4月30日傍晚5時許,江男騎乘重型機車行經新店區北宜路、文中路口,因紅燈右轉遭警員追逐示意攔停,但江仍加速駛離;警方隨即開啟警報器尾隨在江後方,又見江逃逸遇到交叉路口、行人均未減速,同時逆向左轉並在彎道處跨越雙簧線,最終對江開罰1萬2000元。

江男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警方沒有照片舉證,不該對他開罰。

新北市交通裁決處稱,江男逃逸期間數度逆向行駛,全程高速行駛,中途還多次差點撞到路人,確實具有高度危險蛇行、飆車等重大危險駕駛型態性,對江開罰無誤。

法院根據舉報光碟認為,江男逃逸路線中有小貨車占據同向道路,同時有行人走在路上,江是為超越人車才短暫跨越雙簧線而逆向超車,屬單純違反交通規則,並非如裁決所述差點衝行人,因此,江的行為與典型危險飆車駕駛仍有差別,認定處分有誤,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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