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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產證明我愛你?婚前、婚後買房差很大

好房網

更新於 2019年02月15日03:30 • 發布於 2019年02月18日03:54 • 記者曾亭皓/綜合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曾亭皓/綜合報導

情人節剛過,不論情侶、夫妻在買房登記時,都可能預設將房產登記在對方名下,以示誠意或決心,但又擔心如何避免讓房產成為感情破裂下的祭品,到底婚前、婚後買房有什麼差別?房產又該登記誰名下?

永慶房屋集團契約部資深經理陳俊宏曾在《好房網雜誌》指出,當雙方關係為未婚,即便已經訂婚,仍不具備合法婚姻關係,所以若買房登記於某一方名下,房產則屬於個人特有財產,結婚後,房產也不會變成夫妻共有財產,持有人想變賣也不需要得到對方同意,更不需要均分賣屋所得。

反之,若是於結婚後才買房,就算只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雖然同樣持有人有權利自行變賣,但變賣所得仍屬夫妻共有財,另一半有權要求均分。

另外,若是擔心買房後房產經對方無過問下脫手,崇森聯合事務所所長余國華建議,可以考慮使用「預告登記」或「信託登記」的方式,不同於「共同登記」與「借名登記」,這兩種相對能預防因情變、關係失和,導致房產遭賣危機。

差別在於「預告登記」是甲方買、甲方貸款,而乙方以預告登記方式保有產權,表示房產同樣可能為甲、乙雙方共同出資的,因此屆時若一方想要脫產,還必須經過另一方的同意才行,另一方仍保有產權與決定權。

而「信託登記」最大的重點就是「牽制屋主」,採信託登記者不能貸款、不能過戶,舉凡有任何動作皆需經過債權人同意,意即將房產委託對方管理、處置,因此債權人不需經過屋主同意,就可以決定房產去向,賣或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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