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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獨家》僅憑一紙「代電」感化 促轉會納促轉條例平反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03月24日02:16 • 發布於 2019年03月24日02:13
戒嚴時期許多民眾未經審判,就被交付感化處分「再教育」,促轉會本週開會決議,將無有罪判決的「感化處分」,可擴大適用促轉條例規定,未來經認定後可公告撤銷罪名。圖為促轉會舉行刑事有罪判決公告撤銷儀式。(資料照)
戒嚴時期許多民眾未經審判,就被交付感化處分「再教育」,促轉會本週開會決議,將無有罪判決的「感化處分」,可擴大適用促轉條例規定,未來經認定後可公告撤銷罪名。圖為促轉會舉行刑事有罪判決公告撤銷儀式。(資料照)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台灣在威權統治時期,實施全世界最長的38年戒嚴令,許多民眾慘遭國民黨軍、警、特務逮捕,未經審判逕行交付感化「再教育」,行政院促轉會本週已開會決議,將無有罪判決的「感化處分」,可擴大適用促轉條例規定,未來經認定後可公告撤銷罪名。

促轉會調查,在「懲治叛亂條例」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1991年廢止前,國民黨政府針對匪諜、叛亂犯會實施感化教育,許多被構陷為匪諜或政治異議份子,被抓到台東泰源、綠島監獄感訓,也有人被送至「台灣仁愛教育實驗所」進行思想改造。

據悉,有再教育營性質的台北土城「台灣仁愛教育實驗所」,曾關押經美麗島大審判處6年2個月的陳菊,與涉入台獨案被判感化教育的前立委盧修一等人,還有諸多政治犯是未經審判、裁定,僅以一紙「代電公文」就受感化處分的。

促轉會委員表示,國民黨在威權統治的時期,法治不彰、行政權獨大,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在白色恐怖年代擁有軍法偵審權,很多案件連審都沒審,就把人抓去關,一堆法外失蹤、法外拘禁、法外處決,完全不經法律程序。

委員指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曾受有罪判決才能依法公告撤銷,先決條件是有一個「有罪判決」,現在遭遇難題是過去「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的感化處分,僅用「命令」或「裁定」方式,更有案件是連這些都付之闕如。

委員說明,光「命令」、「裁定」要當成「有罪判決」,法律見解就不太一樣,所以促轉會之前已決議可視情況擴張適用。至於連命令、裁定都沒有,只憑一紙「代電」公文就把人送感化,或出現在案卡紀錄上,卻找不到資料的政治案件,這次也擴大納入促轉條例適用。

促轉會決議,若為「懲治叛亂條例」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案件,其感化處分相當於刑事制裁性質的,可類推適用「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當成「有罪判決」適用。

委員說明,曾領過補償或賠償的感化處分案件,依促轉條例規定,已視為公告撤銷罪名。本次擴大適用的是未有「有罪判決」之感化處分案件,受難者可憑證據申請平反,促轉會也可依職權主動調查,若認定為司法不法案件,可依促轉條例公告撤銷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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